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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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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952,250,000.00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19BJGX0462”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经我们审验,截止2019年7月16日,贵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普通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8.09元,募集资金合计952,250,000.00元.根据贵公司与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承销暨保荐协议,贵公司应支付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合计76,180,000.00元(己支付承销费用、保荐费用1,886,792.45元,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74,293,207.55元);贵公司募集资金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的余额877,956,792.45元已于2019年7月16日存入贵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此外,贵公司累计发生10,861,585.11元(不含税)的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上述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87,041,585.11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65,208,414.89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25,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840,208,414.89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单位:万元

  ■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十、募集资金净额:86,520.84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704户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公司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XYZH/2019BJGX0061”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了公司2019年1-3月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 “XYZH/2019BJGX0438”《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9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报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表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2019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经营业绩说明

  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6,145.16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86%,主要是受军工客户采购需求增加影响和公司2018年末新增定型产品批产订单增加影响,2019年1-6月批产产品收入同比大幅上涨所致。2019年1-6月,公司营业利润同比减少89.75%,利润总额同比减少82.9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减少80.5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减少88.12%,主要是由于公司2018年1-6月军品免退税为2,938.54万元(扣除企业所得税影响后为2,497.76万元),而2019年1-6月不存在军品免退税,若不考虑该因素,公司2018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74.53万元,2019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长81.94%。

  三、财务状况说明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资产规模总体保持稳定,资产总额为47,947.98万元,较2018年末增长7.98%;流动资产为30,407.42万元,较2018年末增长5.08%;流动负债为15,943.78万元,较2018年末增长22.56%,主要是由于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新增短期借款6,000.00万元所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为30,391.48万元,较2018年末增长1.98%;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33.32%,较2018年末增加3.44%,较为稳定。

  四、现金流量说明

  2019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686.86万元,较2018年1-6月降低152.76%,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第一,公司2019年1-6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6,331.90万元,同比减少33.83%,一方面,受军工客户结算周期较长影响销售回款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公司于2018年完成了大量前期承接的研发项目,2019年研发产品新增预收款项相比同期大幅减少;第二,公司2019年1-6月收到的税费返还为56.93万元,同比减少95.01%,主要是由于公司2018年1-6月收到大额军品退税款所致。

  五、2019年1-9月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所面临的国家产业政策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内容和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核心业务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稳定,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在相关产品顺利完成交付验收的前提下,公司合理预计2019年1-9月可实现的营业收入为10,258.18万元,与上年同期营业收入7,007.31万元相比增长46.39%;预计2019年1-9月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179.20万元,与上年同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2,532.50万元相比减少53.44%,主要原因系2018年1-9月军品免退税为2,938.54万元(扣除企业所得税影响后为2,497.76万元),而2019年1-9月预计军品免退税仅24.00万元(扣除企业所得税影响后为20.40万元),若不考虑该因素,公司2018年1-9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34.74万元,2019年1-9月为1,158.80万元,同比增加1,124.06万元。

  前述2019年1-9月业绩情况系公司财务部门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上述五家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050

  186685109688011,截至2019年7月16日,专户余额为2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光机电一体化产品批产线升级改造及精密光机零件制造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关峰、包红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关峰010-85156467、包红星010-85130698

  联系人:关峰010-85156467

  项目协办人:王雨

  项目组成员:赵鑫、张宇辰、杨志、郭家兴、王波、贺晓霞、黄贞樾、林天、孙中凯、胡立超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约定了持续督导事项,由保荐代表人关峰、包红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关峰,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在审);通鼎互联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中航电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两次)、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在审)。

  包红星,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北京天翔昌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河南清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陕西安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等,作为保荐代表人现在尽职推荐的项目有:全美在线(北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在审)。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并由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应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约束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应于触发回购义务起3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的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此外,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5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3、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康为民,实际控制人康为民、康立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康为民承诺:“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康立新之子林磊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除康为民、康立新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限外,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除康为民外,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3、其他股东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其他本次发行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主要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康为民,实际控制人康为民、康立新承诺:

  “对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上述锁定期已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则延长锁定期已届满。

  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应依法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减持数量每年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人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因此造成的损失。”

  科力北方、朗江创新、朗江汇鑫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如本合伙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相关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也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的相关股份锁定及减持规定。

  3、如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本合伙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同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适用于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外)违规减持情形的相关规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科创板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规定,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一)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依法确定,且不低于回购时的股票市场价格。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下简称“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承诺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认定或司法部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启动股票购回事项,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依据二级市场价格确定。若本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触发要约收购条件的,本人将依法履行要约收购程序,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七、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督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果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出具文件的执业行为存在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从而导致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由此给基于对该等文件的合理信赖而将其用于发行人股票投资决策的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若因本公司的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7、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人因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将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九、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发行人:哈尔滨新光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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