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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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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未发生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未发生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未发生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未发生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公司未发生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公司未发生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未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公司未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公司未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公司未发生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军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系电话:021-33388611

  传真:021-33389739

  保荐代表人、联系人:包建祥021-33388611、张晶021-33389941

  项目协办人:康杰

  其他经办人员:周毅、王立宇、刘德法、张樱、郑松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为安集科技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包建祥和张晶,具体信息如下:

  包建祥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保荐代表人。先后参与或负责了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398)可转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601268)IPO,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1218)IPO,上海新阳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00236)IPO、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非公开发行,安徽全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600218)非公开发行,浙江爱仕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002403)非公开发行,浙江大元泵业股份有限公司(603757)IPO项目。目前,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603302)IPO项目已取得发行批文,尚未完成发行上市。目前,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已申报正在审核。

  张晶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目前,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083)公开发行可转债项目已申报正在审核。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第三选择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该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回购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在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控股股东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

  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公司股票方案:

  ①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③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4)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确保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四)稳定股价的进一步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Anji Cayman承诺: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本企业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本企业增持后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企业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Shumin Wang(王淑敏),高级管理人员杨逊、Yuchun Wang(王雨春)承诺: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每股净资产(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情形时,本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触发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并在提交增持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增持后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人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控股股东之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Anji Cayman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息、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下同);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公司控股股东Anji Cayman的股东RUYI及其股东Shumin Wang(王淑敏),NLVF II、NLSF II、NLPF II,Yuding及其股东朱佑人,东方华尔,CRS及其股东Chris Chang Yu(俞昌),SMS及其股东Steven Larry Ungar,SGB及其股东Shaun Xiao-Feng Gong,Anjoin及其股东Shumin Wang(王淑敏)、Yuchun Wang(王雨春)、Kai Luo、Taishih Maw、Arthur Hsu、Frank Chang、Eric Chen、Axl Chen、Zhang Xu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Shumin Wang(王淑敏)(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和Yuchun Wang(王雨春)(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其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Chris Chang Yu(俞昌)(公司董事)、Steven Larry Ungar(公司董事)承诺:其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除控股股东Anji Cayman外其他股东国家集成电路基金、张江科创、大辰科技、春生三号、信芯投资、安续投资、北京集成电路基金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三)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陈大同,监事厉吉超、朱慧娜及高级管理人员杨逊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购回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四)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荆建芬、彭洪修、王徐承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购回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上述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公司控股股东Anji Cayman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Anji Cayman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如果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资产评估机构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未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如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Anji Cayman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如果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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