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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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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铂力特 股票代码:688333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比例为44%,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科创板企业上市后5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5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2、流通股数量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流通股为17,959,43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2.45%,流通股数量较少。

  3、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截至2019年7月5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9.10倍。本次发行价格33.0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68.40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4、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新兴行业的产业化风险

  增材制造是制造业有代表性的颠覆性技术,集合了信息网络技术、先进材料技术与数字制造技术,是先进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增材制造技术的应用领域逐步拓宽,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其作为技术转型方向,用于突破研发瓶颈、解决设计难题或直接生产最终零部件,助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新型制造模式,增材制造已经从研发转向了产业化应用,尽管如此,增材制造的技术成熟度还不能同减材、等材等传统制造技术相比,仍需要从科学基础、工程化应用到产业化生产等环节开展大量基础性研究工作。增材制造产业处于快速发展期,但应用成本相对较高,应用范围相对较窄,整体产业规模相对于传统制造规模依旧较小。此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涵盖设计、材料、工艺设备、产品性能、认证检测等在内的完整的增材制造标准体系。行业标准的缺失,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增材制造技术成果的累积、固化和推广应用,未能架起技术和产业衔接的桥梁,减缓了产业发展进程。因此,若增材制造应用领域市场的成长速度和所需发展周期不及预期,将对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和盈利能力的增长速度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技术升级迭代及产品研发风险

  近年来,增材制造新技术不断取得突破,表现为新的增材制造工艺诸如液态金属的喷墨打印、粉末床熔融和粘结剂喷射混合工艺的高速成型、选择性隔离烧结、连续液面生长、多射流熔融等一批新工艺、新技术获得突破;增材制造专用材料种类逐渐增多;增材制造装备性能不断升级。随着增材制造技术的发展,应用面的扩大,技术的升级迭代加快,不同技术之间的竞争加剧,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仍是行业竞争的关键。公司在增材制造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并紧跟国际先进技术的发展趋势,但若公司未能持续保持技术先进性和不断开发新的更高品质的产品,可能面临公司竞争力下降,后继发展乏力的风险。

  (三)下游客户领域较为集中的风险

  目前,增材制造技术发挥的主要空间是个性化定制产品的小批量生产,或者是生产对于传统制造技术来说非常复杂的产品,如:功能集成性零件、拓扑优化异形零件等。制造企业是否采用3D打印技术,还需要综合考虑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的价值传递作用,这种作用在航天航空工业中体现的比较明显。来自航空航天领域的客户对公司报告期内的收入贡献较大,报告期内,来自该领域客户的收入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35%、54.32%、62.21%,公司前五大客户也较多的集中于该领域。虽然航空航天等重要应用领域在国内外的增材制造的发展中都起着引领性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增材制造在其整体制造体系中的占比还较为有限,若该领域增材制造应用成长速度不及预期,或由于公司产品质量、行业竞争等因素流失主要客户,将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四)增材制造装备关键核心器件依赖进口的风险

  我国工业级增材制造装备核心器件严重依赖进口的问题依然较为突出。增材制造装备核心器件,如高光束质量激光器及光束整形系统、高品质电子枪及高速扫描系统、大功率激光扫描振镜、动态聚焦镜等精密光学器件、阵列式高精度喷嘴/喷头等严重依赖进口,激光器市场基本被Trumpf、IPG等3-4家国外企业占有,扫描振镜市场则主要被德国Scanlab公司占有。公司进口核心元器件主要为激光器及扫描振镜。激光器是公司金属3D打印设备的核心元器件之一,其主要作用为熔化金属粉末使其能够形成最终零部件,在各型号设备产品的平均成本中占比约为19%。扫描振镜是控制激光光斑位置的装置,通过扫描振镜的不断移动,完成整个零部件的截面打印,在各型号设备产品的平均成本中占比约为6%。公司设备的部分核心器件对国外品牌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若上述核心器件受出口国贸易禁用、管制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无法按需及时采购,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五)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金额分别为9,011.10万元、13,098.55万元及18,651.61万元,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8.50%、21.88%及22.21%。公司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主要是由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及下游客户资金结算的特点所致。尽管公司主要客户多为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科研院所等,资信状况良好,且报告期内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较少,但仍存在部分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若公司客户的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将受到负面影响,公司的资产状况、利润情况和资金周转也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六)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2.60%、40.75%和43.39%,各业务类型的毛利率存在一定的波动,特别是公司自研3D打印设备的销售毛利率报告期内分别为44.73%、36.46%及48.73%,毛利波动主要由于各年度销售机型的构成差异所导致,公司产品的毛利率受市场需求、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及人工成本等因素影响,未来仍存在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七)政府补助金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736.75万元、1,256.60万元和2,455.64万元,公司利润总额分别为3,263.12万元、4,106.11万元和6,593.02万元,政府补助在利润总额中占比分别为22.58%、30.60%和37.25%。若公司不能保证未来持续享受政府补助,或补助政策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给公司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公司政府补助多来源于科研项目经费,如公司出现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不规范的情形,则可能存在退回科研专项资金及受到处罚的风险,从而给公司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八)收入季节性波动风险

  公司3D打印定制化产品主要面向航空、航天制造业。航空、航天制造业生产周期一般较长,经过原材料采购、零件制造、部件/整机装配、试验/试飞、最终交付等生产流程。主机厂、研究所和供应商结算往往安排在下半年,这是由于其年初制定生产或研发计划,根据生产、研发、交付进度等来安排的特性所决定;而且公司收入通常也是下半年占比较高,这是由于客户自身资金结算受最终用户的采购计划、资金预算、资金结算管理流程影响,其自身产品验收和结算时间较多集中在下半年所导致的。再而,公司客户通常按照批次与供应商进行统一结算,尤其是交付与结算周期长的试制零件,会在获得用户认可后结合交付、合同签署及付款进度进行结算,导致公司收入存在季节性变动。因而上述原因使得公司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的风险,投资者不能仅依据公司季度收入波动预测全年收入波动情况。

  (九)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2018年下半年,公司激光立体化成形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搬迁至新生产基地后,公司相应的折旧摊销、水电、员工通勤班车、员工食堂等费用均出现一定程度的上升。同时,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相应的经营管理支出、研发支出、利息支出、员工薪酬等费用增长较快。公司若不能保持营业收入的持续增长,将面临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19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19]1170号文,同意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科创板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9]143号”批准。

  三、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一)上市地点

  上市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板块

  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四、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

  五、股票简称

  股票简称为“铂力特”,扩位简称为“西安铂力特”。

  六、股票代码

  股票代码为688333。

  七、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

  八、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20,000,000股。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7,959,438股。

  十、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62,040,562股。

  十一、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无公司高管或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为1,000,000股。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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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十四、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发行部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将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五、股票登记机构

  股票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六、上市保荐机构

  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七、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首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达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Xi'an Bright Laser Technologies Co.,Ltd.

  中文简称:铂力特

  2、法定代表人:薛蕾

  3、成立日期:2011年7月6日

  4、注册资本:(本次发行前)6,000万元

  5、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七路1000号

  6、经营范围:增材制造设备、耗材、零件、软件的技术研发、生产及销售;增材制造修复产品、设备及耗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机械装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陶瓷材料及其衍生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加工生产及销售;设备租赁;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级金属增材制造(3D打印)的高新技术企业,为客户提供金属增材制造与再制造技术全套解决方案,业务涵盖金属3D打印设备的研发及生产、金属3D打印定制化产品服务、金属3D打印原材料的研发及生产、金属3D打印工艺设计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

  8、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C 制造业”中的“C34通用设备制造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为“C3493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9、联系电话:029-88485673

  10、传真号码:029-88485409

  11、电子邮箱:IR@xa-blt.com

  12、互联网网址:www.xa-blt.com

  13、董事会秘书:崔静姝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黄卫东、折生阳和薛蕾。

  本次发行前,折生阳直接持有公司29.07%的股份;黄卫东为萍乡晶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萍乡晶屹间接控制公司15.12%的股份;薛蕾直接持有公司5.94%的股份,并为萍乡博睿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萍乡博睿间接控制公司3.24%的股份,三人合计控制公司53.37%的股份。

  2015年12月,折生阳、黄卫东和薛蕾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协议约定,各方同意自协议签署之日起,对于须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各方将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并按协商一致的意见行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

  黄卫东先生,1956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身份证号码为61010319560917****,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任公司董事。

  折生阳先生,1955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码为61010219550823****,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任公司董事。

  薛蕾先生,1980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副教授。身份证号码为41010819801101****,住所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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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一)董事

  本届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董事长1名,独立董事4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现任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

  (二)监事

  本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现任监事基本情况如下:

  ■

  (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公司现有7名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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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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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计算间接持股数量时,采取向下取整,即不足一股舍去。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境内外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四、核心技术人员

  本次发行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有股票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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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计算间接持股数量时,采取向下取整,即不足一股舍去。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五、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授予权益的对象

  授予对象为薛蕾、贾鑫、赵晓明、杨东辉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核心经营管理团队。其中,薛蕾、贾鑫、赵晓明、杨东辉直接持有公司股权,核心经营管理团队通过持有萍乡博睿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萍乡博睿的人员构成如下:

  ■

  ■

  注:计算间接持股数量时,采取向下取整,即不足一股舍去。

  (二)授予权益的数量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薛蕾、贾鑫、赵晓明、杨东辉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持有公司股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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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萍乡博睿相关合伙人持股数量详见本节“(一)授予权益的对象”。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无未行权的权益工具。

  (三)授予时间

  铂力特有限于2015年12月10日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被激励对象的增资方案。因此本次股权激励的授予日为2015年12月10日。

  (四)限售安排

  上述授予对象的限售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除上述股权激励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

  七、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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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八、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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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共1名,为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1,000,000股,占发行总数量的5.00%。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33.0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市盈率

  发行市盈率为68.40倍。(每股收益按照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6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71元/股。(按2018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2.43元/股。(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按公司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6,000万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16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9XAA30335的《验资报告》。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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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59,866.9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3,218户。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信永中和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公司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2019年1-6月的合并利润表和利润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现金流量表,上述数据均未经审计。本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司2019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本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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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和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2019年1-6月主要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为39,374.90万元,较上年年末减少0.48%,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存在季节性波动,2019年上半年度亏损所致。公司的主要客户为航空航天领域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科研院所,其采购计划性较强,价格审定、合同审批流程亦相对复杂,导致公司下半年生产订单相对较多,公司部分先发货后结算产品的合同签署往往也集中在下半年,上述原因使得公司收入及利润主要在下半年产生,经营业绩存在季节性波动。

  2019年上半年度营业总收入10,690.34万元,较上年同期7,738.27万元增长38.15%,主要由于下游应用领域对金属增材制造的需求持续保持旺盛增长趋势,应用端呈现快速扩展态势,为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市场基础,得益于公司在金属增材制造领域的自身实力和良好的口碑,公司业务规模同比实现增长。2019年上半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金额为-652.61万元,较上年同期-403.39万元增加亏损249.22万元。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少的主要原因如下:一是由于公司在2018年6月搬迁至产业基地并在2018年下半年投入使用,同比新增相关成本费用约800多万元,主要包括搬迁至产业基地新增折旧与摊销、新增的水电费以及职工福利费用(通勤班车、食堂等费用)等;二是由于公司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2019年上半年,公司月平均员工人数为461人,较2018年同期月平均员工人数339人增加较多,相应职工薪酬费用(不含通勤班车、食堂等职工福利费)同比增加约560万元,同时公司市场投入的增加、承担科研课题项目数量的同比增加亦使得公司销售费用及研发费用较去年同期有所增长;三是由于公司2019年上半年月加权平均借款余额为15,298万元,较2018年同期月加权平均借款余额7,168万元增长较大,导致2019年上半年公司利息费用同比增加约220万元。

  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27.93万元较上年同期-7,843.64万元增长7,515.71万元,主要是由于2019年上半年度公司收到政府补助金额较大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之间,公司经营情况正常,产业政策、税收政策、行业市场环境、主要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变更,未发生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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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推荐铂力特本次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电话:010-85130633

  传真:010-65608451

  保荐代表人:陈彦斌、李旭东

  项目协办人:杨铭

  项目组其他成员:赵鑫、李靖、武腾飞、闫明、关天强、王雨、李宇恒、刘明良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陈彦斌,联系电话:010-65608252

  保荐代表人李旭东,联系电话:010-85130613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陈彦斌先生,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ACCA,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金一文化2015年及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江苏雷利IPO等。

  李旭东先生,经济学硕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总经理。曾主持和参与的项目有:仙琚制药IPO、乾照光电IPO、中航电测IPO、中国汽研IPO、纽威股份IPO、中国卫星配股项目、方正科技配股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本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本次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3)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应于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10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2)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4)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5)经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在3个月内履行完毕。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实际控制人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实际控制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的20%,且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及薪酬总额;

  (4)单次及/或连续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3)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5)增持期限自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6)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如有)及税后薪酬的30%,但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税后薪酬总和;

  (4)增持期限自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5)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

  (6)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对于本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且公司将暂停向董事发放薪酬或津贴,直至其履行相关承诺为止。

  2、对于实际控制人黄卫东、折生阳、薛蕾,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黄卫东、折生阳、薛蕾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及本人关联方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对于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动或其他因素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卫东、折生阳、薛蕾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下转A4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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