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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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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2019-042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告知函,经主管部门批准,公司聘请的2019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已变更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后的事务所各项执业资格、服务团队、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均无变化,主体资格和法律关系不变。原“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各项业务、权利和义务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继,原有的业务关系及已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服务承诺保持不变。

  本次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变更,不涉及主体资格变更,不属于更换或重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600682            证券简称:南京新百         公告编号:临2019-043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向三胞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128号)核准,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京新百)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418,80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9,999,996.08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13,031,418.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6,968,577.32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7月5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2019] 15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于近日和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为: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新街口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资金仅用于PROVENGE中国上市、PROVENGE在早期前列腺癌的应用、抗原PA2024国产化项目和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财务顾问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张涛、苑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0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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