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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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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16 证券简称:和科达 公告编号:2019-062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和科达”)于近期收到贵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9】第242号)。公司会同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相关问题逐项落实,现对函件问询事项作出说明如下:

  问题1、公告显示,交易对方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诚睿见”)于2018年8月取得重组标的40%股权。你公司2018年三季报显示,双诚睿见已持有你公司股票154.20万股,截至公司股票停牌前1个交易日即2019年4月26日,双诚睿见仍持有你公司股票154.20万股,持股比例为1.54%。请你公司在函询相关主体的基础上,说明双诚睿见买入公司股票的时间及动机,双诚睿见取得重组标的40%股权同时买入公司股票的原因及逻辑,双诚睿见作为交易对方,相应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否对重组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双诚睿见买卖和科达股票的时间、动机及原因

  ①双诚睿见买卖和科达股票情况

  根据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双诚睿见”)提供的交易记录,双诚睿见买卖和科达股票情况如下:

  ■

  ②双诚睿见购买和科达股票的动机及原因

  根据对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访谈,自2018年6月,双诚睿见股权进行了重组,由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有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管理团队均退出。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管理团队将双诚睿见的投资方向确定为消费电子行业相关,尤其是智能化设备、精密光电器件等行业是投资的重点。和科达作为电子消费品行业设备供应商之一,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实际控制人无股票质押情况,公司经营较为稳健,在2018年A股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出现较多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双诚睿见认为和科达股票属于较为优质的投资标的,且价格也处于低位,因此买入和科达的股票,并一直持有。

  ③双诚睿见取得重组标的40%股权的同时买入和科达股票的原因

  双诚睿见管理团队对消费电子行业已经研究较长时间,在双诚睿见完成股权重组前即已经筛选部分潜在投资企业,双诚睿见完成股权变更,且各合伙人的投资资金到位后,管理团队即开始着手安排投资事宜,双诚睿见主要的投资均是在这个时期。同一时期,除取得重组标的公司40%股权和购买和科达股票外,双诚睿见还投资了深圳睿晟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从事视觉自动化设备、光电设备、电子产品、工业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取得15%的股权。投资重组标的与投资和科达仅为基于同一产业链的不同投资所致,并无直接关系。

  (2)双诚睿见取得相应股票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是否对重组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

  根据双诚睿见提交的交易记录及上市公司整理的交易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于2019年2月28日与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登华开始商议筹划本次重组事项。而双诚睿见最后一笔买入和科达股票的时间为2018年10月11日,根据双诚睿见出具的声明及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访谈记录,双诚睿见在买入和科达股票时对本次重组事项不知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情形。

  (3)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交易进程备忘录、双诚睿见买卖和科达股票交易记录、双诚睿见出具的声明并对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进行访谈。

  根据上述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双诚睿见主要基于自身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双诚睿见作为交易对方,未发现其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问题2、截至2019年4月26日,刘艳辉、辜冬连、深圳市万创宏安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你公司股票276.27万股、184.99万股、494.03万股,持股比例分别为2.76%、1.85%、4.94%。

  (1)公开查询显示,刘艳辉是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启钧”)的原总经理,任职期间为2013年1月至2018年8月,刘艳辉是深圳启钧原股东,在2018年3月之前持有其20%股权。辜冬连是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洪客隆”)的董事,而江西洪客隆通过多层股权关系经由深圳市华皓红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皓”)持有双诚睿见26.67%的股权。请你公司结合深圳启钧、深圳华皓的股权结构和历史沿革,说明刘艳辉、辜冬连、深圳启钧、双诚睿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说明刘艳辉、辜冬连、双诚睿见持有你公司股票是否存在代持行为。

  (2)你公司2019年一季报显示,深圳市万创宏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创”)持有你公司4.94%的股份,尚未构成你公司5%以上股东,请你公司说明深圳万创买入公司股份的目的和具体时间,深圳万创是否为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说明深圳万创未来12个月是否有增持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的计划,是否与公司其他前10大股东存在股份转让的计划。

  (3)请公司自查前10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前10大股东之间当前以及未来12个月是否存在股份转让安排,并说明龚邦竹是否为公司股东,龚邦竹与前10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4)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就前述事项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深圳启钧与深圳华皓历史沿革

  ①深圳启钧历史沿革

  A、深圳启钧设立

  2013年1月,深圳市琴江成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琴江成长”)与马树亮共同设立深圳市启钧智能机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钧智能”,深圳启钧前身),启钧智能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

  B、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年4月15日,启钧智能召开股东会,同意马树亮将所持启钧智能20%股权转让给刘艳辉。同日,刘艳辉与马树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取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书编号:JZ20150415176).

  本次转让完成后,启钧智能股权结构如下:

  ■

  C、变更名称

  2015年11月16日,启钧智能作出《深圳市启钧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变更决定》,决定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启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钧网络”)。

  D、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5年12月23日,启钧网络召开股东会,同意琴江成长将所持启钧网络股权转让给刘顺明。2016年1月11日,刘顺明与琴江成长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并取得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权转让见证书》(见证书编号:JZ20160111053)

  本次转让完成后,启钧网络股权结构如下:

  ■

  E、变更名称

  2017年8月17日,启钧网络作出《深圳市启钧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决定》,决定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市启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启钧”)。

  F、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年3月15日,刘艳辉与王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刘艳辉拟将所持有深圳启钧20%股权转让给王鼎。

  2018年3月18日,深圳启钧召开股东会,同意刘艳辉将所持深圳启钧股权转让给王鼎。

  本次转让完成后,深圳启钧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目前,深圳启钧未发生其他股权变更。

  ②深圳华皓历史沿革

  A、深圳华皓设立

  2013年1月,中国华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皓控股”)设立深圳市华皓红谷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华皓”),深圳华皓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

  截至目前,深圳华皓未发生股权变更。

  (2)刘艳辉、辜冬连、深圳启钧、双诚睿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①刘艳辉与深圳启钧、双诚睿见存在关联关系,但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刘艳辉为深圳启钧前股东、前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3月,刘艳辉将所持深圳启钧股权全部转让给王鼎,2018年8月,刘艳辉辞去深圳启钧全部职务;深圳启钧为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截至目前,刘艳辉离职未满12个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刘艳辉系深圳启钧和双诚睿见的关联方。

  根据深圳启钧、双诚睿见工商信息及对刘艳辉、深圳启钧投资总监和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访谈笔录,截至2018年8月,刘艳辉不在深圳启钧担任任何职务,对深圳启钧及其关联方无任何权益,刘艳辉与深圳启钧、双诚睿见未签署任何一致行动协议,刘艳辉与深圳启钧、双诚睿见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②辜冬连与刘艳辉、深圳启钧、双诚睿见不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

  辜冬连为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洪客隆”)的董事,江西洪客隆通过多层股权关系最终通过深圳华皓持有双诚睿见26.67%的合伙份额。根据对深圳华皓总经理的访谈记录,深圳华皓仅为双诚睿见有限合伙人,对双诚睿见不具有控制关系,辜冬连未在深圳华皓担任职务,也不存在对深圳华皓施加重大影响或控制力的情形。

  根据对辜冬连、刘艳辉、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深圳启钧投资总监所做的访谈笔录,辜冬连与刘艳辉、深圳启钧和双诚睿见无关联关系,也没有签署过一致行动协议。辜冬连与刘艳辉、双诚睿见及深圳启钧不属于关联方,无一致行动关系,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③深圳启钧与双诚睿见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启钧为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双诚睿见的经营管理,能够实际控制双诚睿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存在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刘艳辉、辜冬连、双诚睿见持有和科达股票是否存在代持行为

  根据对刘艳辉、辜冬连、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所做的访谈记录以及双诚睿见出具的声明,刘艳辉、辜冬连、双诚睿见均确认其持有和科达股票不存在代持行为。

  (4)万创宏安持有及买卖和科达股票相关情况

  ①万创宏安买卖和科达股票的时间及明细

  根据深圳市万创宏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创宏安”)提供的股票买卖记录,万创宏安购买和科达股票情况如下:

  ■

  ②万创宏安买入和科达股票的目的和原因

  根据对万创宏安总经理所作的访谈记录,2018年底,上证指数运行到低位,经研究分析,万创宏安认为和科达主营业务正常,在深圳、东莞和苏州均有厂房等实物资产,同时市值小于20亿,具备长期投资价值,因此分批买入和科达股票。万创宏安的投资系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和对和科达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市场投资行为。

  ③万创宏安不属于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对万创宏安总经理所作的访谈记录,万创宏安的投资行为与和科达本次重组无关,万创宏安获得和科达本次重组信息来源为和科达公告,万创宏安并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④万创宏安增持及股权转让计划

  根据对万创宏安总经理所作的访谈记录,万创宏安不排除未来12个月增持成为上市公司5%以上股东的可能性,但当前及未来12个月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其他前10大股东股份转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前十大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是否存在股份转让安排

  公司就该问题已向前十大股东发函确认,根据前十大股东的相关回复,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覃有倘、龙小明及邹明为一致行动人,覃秀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有倘的妹妹;双诚睿见与刘艳辉存在关联关系,但是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万创宏安回复与其他前十大股东无关联关系;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戴炳坤,二者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均不一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辜冬连回函与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截至目前,根据前十大股东回复,公司前十大股东无其他关联关系。

  公司前十大股东均向公司回复,公司前十大股东之间在当前及未来12个月均无股份转让安排。

  (6)龚邦竹是否为公司股东,是否与前十大股东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就上述问题公司已向龚邦竹及公司前十大股东发函确认,根据相关股东回复,龚邦竹系公司股东,但龚邦竹与公司前十大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7)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了由深圳启钧和深圳华皓提供的工商底档资料、取得了对刘艳辉、辜冬连、深圳华皓总经理、深圳启钧投资总监、双诚睿见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访谈记录、取得了万创宏安提供的和科达股票交易记录、取得了公司前十大股东及龚邦竹出具的回复或访谈记录。

  根据上述资料,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刘艳辉与深圳启钧、双诚睿见存在关联关系,但未发现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双诚睿见及深圳启钧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现辜冬连与刘艳辉、深圳启钧及双诚睿见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现前述主体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刘艳辉、辜冬连、双诚睿见存在代持和科达股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资料,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万创宏安购买和科达股票主要基于其自身的投资决策,未发现其存在构成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万创宏安未来12个月存在增持成为和科达5%以上股东的可能性,未发现其与其他前10大股东股份转让的计划。

  根据和科达前十大股东回复或访谈记录,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覃有倘、龙小明及邹明为一致行动人,覃秀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有倘的妹妹;双诚睿见与刘艳辉存在关联关系,但是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万创宏安回复与其他前十大股东无关联关系;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戴炳坤,二者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均不一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辜冬连与其他股东无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前十大股东回复或访谈记录,公司前十大股东无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龚邦竹与和科达前十大股东回复或访谈记录,龚邦竹为和科达股东,龚邦竹与和科达前十大股东均确认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8)律师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刘艳辉与深圳启钧、双诚睿见存在关联关系,但本所律师所掌握的相关文件及相关方说明来看,未发现现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双诚睿见及深圳启钧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现现有证据表明辜冬连与刘艳辉、深圳启钧及双诚睿见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发现前述主体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刘艳辉、辜冬连、双诚睿见存在代持和科达股票的行为。

  根据对万创宏安总经理所作的访谈记录,本所律师认为万创宏安购买和科达股票主要基于其自身的投资决策,未发现其存在构成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万创宏安未来12个月存在增持成为和科达5%以上股东的可能性,未发现其与其他前10大股东股份转让的计划。

  根据和科达前十大股东回复或访谈记录,公司前十大股东中覃有倘、龙小明及邹明为一致行动人,覃秀珍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有倘的妹妹;双诚睿见与刘艳辉存在关联关系,但是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万创宏安回复与其他前十大股东无关联关系;浙江亿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亿品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戴炳坤,二者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均不一致,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除此之外,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前十大股东回复或访谈记录,公司前十大股东无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龚邦竹与和科达前十大股东回复或访谈记录,龚邦竹为和科达股东,龚邦竹与和科达前十大股东均确认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问题3、假设重组标的按照3.51亿元作价测算,本次交易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将分别持有你公司10.27%、9.64%、6.92%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为26.83%,交易对方将合计持有你公司18.63%的股份。

  (1)覃有倘、龙小明、邹明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预计于2019年10月25日到期,请你公司说明前述股东对一致行动协议是否存在续签计划,前述股东未来12个月是否存在股权转让的计划,你公司控制权是否稳定,请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2)请公司结合本次重组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及交易对方与你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等因素,说明本次重组是否构成重组上市,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和科达控制权保持稳定

  ①覃有倘、龙小明、邹明承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根据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出具的承诺,2019年10月25日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覃有倘、龙小明、邹明三人均同意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协议内容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②前述股东未来12个月暂无明确的股权转让计划

  根据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出具的声明,截至声明出具日,三人暂无明确的股权转让计划,未来若有股权转让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③公司控制权保持稳定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覃有倘、龙小明、邹明合计持有公司32.48%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量优势明显。公司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2019年10月25日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实际控制人均原则上同意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以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

  (2)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合计持有公司32.48%股份,且均同意续签一致行动协议以保持公司控制权稳定,若未来实际控制人未能达成新的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持续减持公司股票无法保持足够的持股数量,将会导致公司出现无实际控制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情形,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重组对和科达股权结构的影响

  经和科达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和科达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因此,本次重组对和科达股权结构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和科达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和科达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因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重组对和科达股权结构未造成实质性影响。

  (5)律师核查意见

  经和科达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和科达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根据对交易对方的访谈记录,交易对方未与其他交易对方或第三方对和科达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安排,和科达实际控制权保持稳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重组对和科达股权结构未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问题4、你公司在重组预案提示了“本次交易终止风险”,截至目前,你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已超过1个月。请说明交易双方是否对重组推进约定相关诚意金或者违约金,截至目前重组事项的具体进展,你公司是否发现对本次重组推进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事项,公司预计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时间计划,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1)交易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未约定诚意金

  根据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与事实不符,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费用,因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如果双方均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相应责任;本协议生效日起,任何一方无故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应按照本协议交易总价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2)本次重组事项的具体进展

  2019年4月26日,和科达与当阳昱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高登华签订《合作意向书》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湖北东田光电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金额预计将达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公告筹划本次重组事项并停牌。

  和科达于2019年5月9日发布《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标的公司完成股权变更,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变更为高登华、谢云、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科达与交易对方签署《合作意向书之补充协议》,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本次交易的原交易对方当阳昱登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登华于《合作意向书》项下相关权利义务全部转让至高登华、谢云、深圳双诚睿见新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承继履行,同时当阳昱登科技有限公司仍应继续履行《合作意向书》项下保密义务。

  2019年5月15日,和科达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和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16日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推进以来,和科达与交易各方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积极磋商重组相关事宜,并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鉴于市场环境有所变化,交易各方经协商最终未能就本次交易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和科达审慎决定并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科达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并与交易对方签订《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

  和科达于2019年6月27日召开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收购标的公司100%股权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是否发现对本次重组推进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事项及预计披露重组报告书的时间计划

  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推进以来,和科达与交易各方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积极磋商重组相关事宜,并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鉴于市场环境有所变化,交易各方经协商最终未能就本次交易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经和科达审慎决定并与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各方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截至2019年6月27日,尽职调查尚未结束,未发现其他对本次重组构成实质性障碍的事项,本次重组已经终止,后续不再披露重组报告书。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取得和科达与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等文件、和科达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决议、和科达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协议之终止协议》。

  根据上述文件,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和科达与交易对方根据友好协商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框架协议》中约定了违约金,但是未约定诚意金。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金额较大,且市场环境有所变化,交易各方经协商最终未能就本次交易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交易各方经友好协商终止本次重组,和科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董事会的审议程序,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重组后续不再披露重组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和科达精密清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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