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之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之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7月16日下午14点30分。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7月15日下午15:00-2019年7月16日下午15:00。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9年7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会议召开地点:宜昌市沿江大道52号26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四)召 集 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经与会董事推举,会议由董事强炜主持;
(六)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1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8,778,675股,占公司总股份897,866,712股的17.68%。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452,48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61%。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8,778,6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8%。
(二)本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本公司聘请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均已在公司指定媒体刊载,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具备合法性、完备性。
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子议案1:为新疆宜化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猇亭支行6,368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58,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31,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子议案2:为新疆宜化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3,184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58,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31,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子议案3:为宜化肥业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16,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58,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31,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子议案4:为宜化松滋肥业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万州分行16,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458,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131,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2%;反对320,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8,549,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反对2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持股 5%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5,223,5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80%;反对2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四、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唐勇、李萌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署的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关于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