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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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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98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于2019年7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泰州乐叶在江苏银行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民生银行申请授信业务的议案》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同意公司在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申请新增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3亿元,期限1年。担保方式为由全资子公司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和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定代表人李振国及其配偶李喜燕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权法人代表李振国先生在上述授信金额内全权办理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隆基在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申请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授信业务追加担保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成套和高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期限两年,由公司股东李振国先生及李春安先生以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8年9月2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人民币3亿元成套和高新技术含量产品出口卖方信贷,期限两年,由公司股东李春安先生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及公司提供人民币2,000万元保证金质押(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19年5月2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现根据业务办理需要,同意对公司以上两项授信业务追加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权法定代表人李振国先生在上述授信金额内全权办理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除股权质押相关业务及股权质押相关法律文件由出质人或出质人授权人办理及签署)。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请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对外担保制度》。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第五、六、七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099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乐叶”)、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隆基”)

  ●担保数量:分别为泰州乐叶和香港隆基向银行申请的5亿元人民币和1,500万美元(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其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授信提供担保,具体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为准。

  截至2019年7月12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69亿元和美元3.2亿元,履约类担保余额为美元2.79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以下担保,具体如下:

  1、为泰州乐叶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授信总量债务及其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应付费用等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直至前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同意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向相关征信系统查询我单位的相关信息;

  2、为香港隆基在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申请的1,500万美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三年。授权法人代表李振国先生在上述授信金额内全权办理相关的所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鉴于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新增担保额度预计及授权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新增融资类担保额度不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65亿元人民币,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限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上新增担保金额在预计总额度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5年08月25日

  2、注册地点:泰州市海陵区兴泰南路268号

  3、法定代表人:钟宝申

  4、注册资本:6亿元

  5、经营范围:光伏发电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设备的生产、销售;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6、泰州乐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二)隆基(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1、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2日

  2、注册地点:11/F Capital Centre 151 Gloucester Road Wanchai HK

  3、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4、注册资本:6.42亿元

  5、经营范围:单晶硅、多晶硅原料及制品进出口业务。

  6、香港隆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信用状况良好,无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主要财务指标(单户报表)如下: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尚未与银行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金额以与银行签订的协议金额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子公司经营需要而提供的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董事会同意公司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9年7月12日,公司对子公司累计提供的融资类担保余额为人民币68.69亿元和美元3.2亿元,履约类担保余额为美元2.79亿元,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46亿元。公司未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00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基股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符合激励计划的条件,其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应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年度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2018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并于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鉴于在首期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3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且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同意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576,254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在债权申报期间,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此议案提出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鉴于3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第二条和《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六章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或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此,公司本次启动回购注销的条件已经成就,上述3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涉及中层管理业务人员39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576,254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上述39人剩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39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76,25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

  预计上述限制性股票将于2019年7月19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注:以上股份变动不包含自2019年7月1日起,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的股份变动。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程序以及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涉及的回购数量和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对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并回购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数量、价格调整的方法及内容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根据《管理办法》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股份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注销所引致的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和公司注册资本减少等事项办理减资手续并履行相关法定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股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隆基股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1012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9-101号

  债券代码:136264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15       债券简称:隆基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长单销售合同,合同出货量合计131,000万片(包含2019年1月至6月已执行的9,000万片),双方按月议价;预估合同总金额约5.4亿美元,占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约17%,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重大长单销售合同,其中2019年度涉及出货量为25,400万片,由于该长单销售合同按月议价,因此目前公司尚无法测算对当年业绩的影响。该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有利于保障公司单晶硅片的稳定销售,加快单晶市场份额的提升。

  ●风险提示:

  1、合同条款中对产品的销售定价机制、销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因合同标的的价格波动或产品需求波动产生的履约风险较小。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3、上述预估的合同总金额是根据单晶硅片-180um现行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的测算,鉴于本次签订销售合同为长单合同,双方按月议价且硅片产品规格可能会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因此,上述销售预估的合同总金额未考虑未来市场价格和产品规格的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根据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公司与越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宜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于2019年7月15日签订了硅片销售合同。

  根据PV InfoLink于2019年7月10日公告的光伏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测算(单晶硅片-180um0.415USD/片),预估本次合同总金额约5.4亿美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约17%,本合同不属于特别重大销售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和标的情况

  (一)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A、越南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6年2月4日

  2、注册资本:43,435,700美元

  3、法定代表人:杨勇智

  4、注册地址:LotCN-05,Van Trung Industrial Park,Van Trung Commune,Viet Yen District,Bac Giang Province,Vietnam

  5、经营范围:光伏电池片生产、销售

  6、股东情况:EZ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

  B、上海宜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7年03月09日

  2、注册资本:1000万元

  3、法定代表人:王兆峰

  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38号2幢楼三层310-58室

  5、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科技、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太阳能产品、环保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金属材料及制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区内企业间的贸易及贸易代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创意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

  6、股东情况:宁波江北宜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合同标的

  单晶硅片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销售数量

  乙方向甲方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销售单晶硅片数量合计131,000万片(包含2019年1月至6月已执行的9,000万片),每月实际销售数量以双方当月签署的销售订单数量为准。

  (二)合同金额

  在本长单销售合同下,甲乙双方应在当月协商确定次月产品单价并签订次月的销售订单。

  (三)结算方式

  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部分预付款(可用于抵扣合同价款),并根据到货计划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具体销售订单对应的余款。

  (四)履行期限

  有效期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若未按约定逾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若未按约定逾期交货,应向甲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均应按照本合同履行约定的采购量或供货量,若因一方原因导致采购量或供货量不足,则需对于不足的量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若因贸易政策巨大波动或不可抗力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合约约定数量交易时,双方可在本合同基础上进行协商。因任何一方违约或先期违约等情形而导致另一方发生逾期履行本合同义务,另一方就逾期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等均适用香港法律。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与贸易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按其当时有效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在香港,以中文进行。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合同为长单销售合同,根据PV InfoLink于2019年7月10日公告的光伏产品市场平均价格测算(单晶硅片-180um0.415USD/片),预估本次合同总金额约5.4亿美元,占公司2018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约17%。该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有利于保障公司单晶硅片的稳定销售,加快单晶市场份额的提升。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合同的履行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一)合同条款中对产品的销售定价机制、销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因合同标的的价格波动或产品需求波动产生的履约风险较小。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公司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三)上述预估的合同总金额是根据单晶硅片-180um现行的市场平均价格进行的测算,鉴于本次签订销售合同为长单合同,双方按月议价且硅片产品规格可能会根据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因此,上述销售预估的合同总金额未考虑未来市场价格和产品规格的变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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