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公司”)于2019年7月15 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1、案号:(2019)浙1021民初3740号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被传唤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5、应到时间:2019年8月13日08:50
6、应到处所:玉环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
原告一: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二:蔡开坚
(二)被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第三人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2019年5月17日被告中捷资源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决议。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准确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案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结果前,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商讨应诉方案。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案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大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与三股东蔡开坚先生签署《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于2019年5月9日公告的《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19-045)、2019年5月14日公告的《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6)、2019年5月20日公告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年5月21日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50号)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年6月18日公告的《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蔡开坚先生函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8)。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