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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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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19-060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传票》
及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或“公司”)于2019年7月15 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传票》的主要内容

  1、案号:(2019)浙1021民初3740号

  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3、被传唤人: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4、传唤事由:开庭审理

  5、应到时间:2019年8月13日08:50

  6、应到处所:玉环市人民法院第五法庭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原告

  原告一: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原告二:蔡开坚

  (二)被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第三人

  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2019年5月17日被告中捷资源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全部决议。

  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已披露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尚未判决,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准确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本案件对公司当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在法院作出明确的判决结果前,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相关《传票》及法律文书后,已积极与律师商讨应诉方案。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案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大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与三股东蔡开坚先生签署《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相关公告,具体内容详见于2019年5月9日公告的《关于持股3%以上股东提请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19-045)、2019年5月14日公告的《关于股东签订〈表决权及投票权委托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6)、2019年5月20日公告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1)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年5月21日公告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2)及《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250号)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年6月18日公告的《关于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蔡开坚先生函告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58)。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玉环市人民法院(2019)浙1021民初3740号案件的《传票》及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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