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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6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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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002273        股票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8号

  债券代码:128020        债券简称:水晶转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9年5月3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2、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28020,债券简称:水晶转债)在转股期内,如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则以未来实施本次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分配比例保持不变。

  3、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2018年11月2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公司最终使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回购公司股份8,510,084股。以上内容请见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5月7日披露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19年5月30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草案规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共计8,510,084股。2019年7月9日,“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已非交易过户至“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数为8,510,084股,过户价格为5.88元/股。以上内容请见2019年5月10日、2019年5月31日、2019年7月11日披露于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回购专户中已无回购的公司股份。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5、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 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9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目前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存在发生变化的情况。假设以截至2019年7月9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分红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62,829,099股,分红后总股本增至1,121,677,828股。具体以实际权益分派情况为准。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23日

  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24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2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所送(转)股于2019年7月24日直接记入股东证券账户。在送(转)股过程中产生的不足1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依次向股东派发1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直至实际送(转)股总数与本次送(转)股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9年7月24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A股股东的股息由公司自行派发或代管:股权激励限售股。

  4、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9年7月10日至登记日:2019年7月23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本次所送(转)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2019年7月24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假设按照截至2019年7月9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进行权益分派,则本次实施权益分派后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如下:

  ■

  七、本次实施送(转)股后,假设按新股本1,121,677,828股摊薄计算,2018年年度,每股净收益为0.4176元。

  八、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开发大道东段2198号

  咨询联系人:熊波、陶曳昕

  咨询电话:0576-89811901

  传真电话:0576-89811906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证券代码:002273        证券简称:水晶光电         公告编号:(2019)059号

  债券代码:128020        债券简称:水晶转债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特别提示:

  调整前“水晶转债”转股价格为:16.00元/股

  调整后“水晶转债”转股价格为:12.23元/股

  转股价格调整起始日期:2019年7月24日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发行了1,1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水晶转债,债券代码:128020),根据《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水晶转债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增发新股时,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公司将实施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每10股派1.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24日。根据上述规定,水晶转债的转股价格将于2019年7月24日起由原来的16.00元/股调整为12.23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19年7月24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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