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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5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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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BEAR ELECTRIC APPLIANCE CO.,LTD.
(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富裕村委会富安集约工业区5-2-1号地)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中相同的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意向书摘要“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兆峰投资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第一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一峰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永新吉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在遵守前述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6)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7)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9)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3、公司实际控制人张红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通过兆峰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通过兆峰投资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通过兆峰投资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人通过兆峰投资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6)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4、公司股东永新吉顺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第一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公司股东龙少宏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第二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6)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6、公司股东施明泰、龙少柔、龙少静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第一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第二年减持所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3)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5)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7、董事欧阳桂蓉、监事赵国洪、黎志斌、周志树和高级管理人员刘奎、邹勇辉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从发行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3)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5)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7)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对于本人锁定股份及/或减持事项有更严格规定或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

  8、公司股东兆峰投资、永新吉顺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企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通知发行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公司股东施明泰、龙少柔、龙少静、龙少宏及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和张红夫妇除遵守上述承诺外,还作出如下承诺: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本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通知发行人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与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公司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做出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兆峰投资、施明泰、龙少柔、永新吉顺、龙少静、龙少宏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兆峰投资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2)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控股股东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当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且届时在任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20%;(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聘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方面的承诺

  1、公司承诺:若本公司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提议尽快召开股东大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2、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公司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3、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和张红夫妇承诺:若发行人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督促发行人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通过佛山市兆峰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发行人股票二级市场价格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同时,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人同时承诺,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意向书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证券服务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保荐机构东莞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信永中和承诺: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评估机构联信评估承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强化相关责任主体未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减持意向的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兆峰投资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和张红夫妇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施明泰、龙少柔、龙少静、龙少宏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永新吉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兆峰投资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1)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

  3、若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1)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公司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2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50%。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回购新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回购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人若违反本人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承诺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本公司/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兆峰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一峰、张红夫妇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若本公司/本人未履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及股东造成利益损害的,本企业/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七)其他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招股意向书中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提出如下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果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意向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3、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六、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七、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一)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3、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满足如下条件时,公司当年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现金流、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一)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5、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对规定的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二)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对利润分配工作的规划安排,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从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出发,公司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制定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八、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一)公司应当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公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采取以下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提高未来回报能力: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规范,保证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的安全,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挪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切实保证募集资金的合理合法使用。

  2、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制度

  为了明确本次发行后对投资者的回报,《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制度和程序的相关条款;为更好的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回报,进一步细化发行人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制定了《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

  发行人上市后将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发行人投资价值。

  3、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符合发行人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发行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以自有、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建设,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4、着力提升经营业绩,积极推进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将健全和完善技术创新机制,努力实现公司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性能的突破,有效提升产品附加值;通过进一步巩固在优势领域的产品以及新产品的开发,奠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在充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公司将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合理整合内外部资源,加大研发管理创新力度,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和整体盈利水平。

  5、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的保证: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九、主要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创意小家电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规格型号众多,按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塑料原料、五金制品、电机、陶瓷、玻璃、电子电器和包材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71.62%、75.66%和75.25%,占比较高。受宏观经济环境和需求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存在一定的波动,例如,报告期内塑料原料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10.23元/千克、12.06元/千克和11.80元/千克。近三年中国塑料价格指数如下图所示:

  ■

  注:数据来源于wind资讯

  公司拥有基于规模优势的原材料采购议价能力,能够消化原材料价格波动带来的部分风险。但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公司仍将面临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6,595.16万元、25,065.14万元和31,331.99万元,占当期总资产的比重分别为38.41%、34.39%和29.58%,存货账面余额保持较高水平。

  公司创意小家电的生产采取“预测销售量+安全库存”的存货管理模式,同时针对“双十一”“双十二”以及农历春节等促销活动带来的销售高峰期,一般均会提前备货,以应对短期的大批量供货需求。如果对于促销活动带来的销量预测不够准确,则可能出现产品备货较多,导致占用较多营运资金,影响经营性现金流,增加财务风险,降低盈利质量;同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增长亦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三)线上销售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通过线上经销、电商平台入仓和线上直销方式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唯品会、苏宁易购等主流电商平台和拼多多、平安好医生等新兴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收入分别为95,954.45万元、150,919.63万元和183,333.88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60%、91.93%和90.41%,具有较高的集中度。

  目前,天猫商城、京东商城、唯品会等第三方渠道已逐渐发展成为成熟的开放电商平台,并促进社会消费品零售快速增长。如果公司未来无法与上述电商平台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或上述电商平台的销售政策、收费标准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亦或公司在上述电商平台的经营情况不及预期,且未能及时拓展其他新兴销售渠道,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发行人于2015年10月10日取得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于2018年10月到期。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已经获取证书编号为GR201844002871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有效期为2018年至2020年。若未来税务机关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作出调整,或者公司不能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公司将不能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信永中和审阅了公司2019年1-3月的财务报告。公司2019年1-3月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63,039.68万元、5,611.40万元和5,646.00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加16,213.80万元、1,354.16万元和1,461.01万元,增幅分别为34.63%、31.81%和34.91%。

  2019年1-6月,公司营业收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计区间分别为111,785.62万元-131,226.60万元、10,269.16万元-12,055.10万元和10,191.26万元-11,977.2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分别为21.77%-42.95%、20.42%-41.36%和19.86%-40.86%(该业绩预计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不构成本公司对2019年1-6月的业绩承诺)。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司2019年1-6月业绩预计是根据报告期相关数据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进行预计,预计谨慎、合理。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2018年12月31日)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产品生产及销售等各项业务运转正常,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结构较为稳定,公司经营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收购珠海桓韬涉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发行人于2018年4月受让珠海桓韬100.00%股权,按照业务合并进行处理,并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一企业合并》的相关会计处理,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现经过对本次收购交易实质的再次论证并查询相关案例,考虑到发行人获取珠海桓韬股权,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土地厂房以扩大生产,从交易实质上判断为资产收购,因此对原确认的商誉进行会计差错更正。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十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事宜

  发行人于2019年3月11日披露了2016年-2018年度IPO申报审计报告,因原报告日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故原报告中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率仍沿用25%税率。2019年5月6日发行人取得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为GR201844002871),依据相关规定,发行人可自2018年起连续三年(2018年至2020年)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执行,发行人已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享受2018年度所得税税收优惠。基于上述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原2018年度财务报表产生差异,影响所得税费用-647.75万元,其中: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805.83万元,递延所得税费用158.08万元,发行人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2018年度财务数据。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下转A34版)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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