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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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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18 证券简称:科士达 公告编号:2019-031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政府签署新能源储能设备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为深入推进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储能产业链核心业务的发展布局,公司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证券代码:300750)拟合作合资设立宁德时代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已名称预核准,尚未完成工商注册)(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以开发、生产及销售储能系统PCS、特殊储能PACK、充电桩及“光储充”一体化相关产品。本项目公司注册地址拟设在福建省宁德市,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由宁德时代出资10,200万元持有51%的股权,由公司出资9,800万元持有49%的股权。本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储能业务合资公司的公告》。

  2019年7月10日,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合称“乙方”)签署了《新能源储能设备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项目合作协议”或“本协议”),甲乙双方就乙方合作设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在霞浦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储能设备生产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一事达成合作协议。本投资项目计划一期投资金额约4亿元(包含项目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公司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以持有合资公司49%的股权为比例进行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长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政府

  (二)乙方之一: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宁德市蕉城区漳湾镇新港路2号

  3、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法定代表人:周佳

  5、注册资本:219,501.74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锂聚合物电池、燃料电池、动力电池、超大容量储能电池、超级电容器、电池管理系统及可充电电池包、风光电储能系统、相关设备仪器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及售后服务;对新能源行业的投资;锂电池及相关产品的技术服务、测试服务以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宁德时代系A股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750),其控股股东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持有26.04%的股权;实际控制人为曾毓群、李平。具体可详阅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开披露信息。

  8、关联关系: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项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重要释义:

  1、投资项目:指乙方拟合作设立项目公司,通过项目公司在霞浦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建设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的储能设备生产项目。其中一期项目生产厂房部分建设规模约为12万平方米(含车间、配套办公楼及附属设施),占地面积预计为约200亩;一期项目总投资预计约为4亿元。具体建设规模以设计方案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数据为准。

  2、项目公司:指就储能设备生产项目,由乙方在园区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独立核算的宁德时代科士达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名称以工商核准为准)。

  3、地块:指乙方投资设立项目公司生产储能设备所占用园区的土地,具体地址以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意见为准。

  (二)合作方向

  1、乙方在协议生效后开始储能设备生产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储能设备生产项目在项目公司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办理完毕登记注册手续,储能设备生产项目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项目书面核准(备案),且甲方交付土地后6个月内正式开工建设一期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项目需推迟开工的,则开工期限顺延。

  2、项目公司储能设备生产项目预计分两期进行建设,预计投资金额及建设投资时间具体如下:

  2.1 第一期项目预计投资额约为4亿元,在工程开工后20个月内建成投产,但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属于乙方/项目公司责任导致项目投产进度延缓的,相应延长投产时间。

  2.2 乙方要本着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在项目一期建成投产后,尽快启动项目二期建设,并努力达到项目二期总规模。甲方承诺在一期项目用地附近预留约400亩二期项目用地,预留的二期项目用地和一期项目用地同时确定,预留期为五年。(注:二期建设具体情况以后续实际情况为准,届时将按照实际项目预算履行公司相关审批手续,具体内容以签署正式协议为准)

  3、甲方保证提供地块的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标准:(1)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为50年:(3)地块的使用权通过挂牌出让;(4)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4、甲方承诺,在本协议正式生效后10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或时代科士达提供储能设备生产项目用地的规划条件通知书及用地红线图。

  5、在项目公司经挂牌取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后,甲方应督促自然资源部门尽快与项目公司签订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甲方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为项目公司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6、甲方协助:

  6.1甲方在此承诺,应使项目公司了解并享受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在储能设备项目上,甲方有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为项目公司提供或争取最优惠的各种政策待遇。

  6.2 针对项目公司面临的所有法律和行政问题,甲方应尽最大努力依法协助项目公司,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

  6.3 甲方应协助项目公司进行规划和施工,并在获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尽快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申请和获得施工许可证及建设和运营储能设备生产项目所需的相关审批手续。

  6.4 甲方仅在项目公司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方协助项目公司进行建筑设计和工程招标,否则,储能设备生产项目由项目公司自行进行建筑设计和工程招标。

  7、权利义务的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方可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单独或一并转让、转移、许可或分割给第三方。

  8、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

  8.1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修改或终止本协议,或就本协议达成补充协议。如果修改后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不一致的,以修改后的协议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8.2 若本协议所提及之不可抗力发生或影响的时间连续超过三个月以上且严重影响本协议合作目的的实现,本协议自动终止,但协议双方一致书面同意继续履行的除外。本协议因此被终止后,甲方和乙方合理分担甲、乙双方因为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8.3 因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守约方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守约方自动或书面承诺放弃解约权的,除守约方当时另有书面声明或通知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赔偿责任。

  8.4 本协议在依法或依约正式解除前,除本协议另有特别约定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

  9、协议的生效:本协议由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证券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及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储能在能源发展和电力系统运作中的应用价值逐渐显现,以及国家储能产业指导性政策的陆续出台,储能产业已具备进入爆发式发展的态势。

  公司布局储能产业领域,系公司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升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经营业绩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存在投资进度、项目收益率等不确定的风险,以及管理运作、投资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的风险。

  本次投资所需资金,公司将以通过自筹或其他融资方式筹集,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新能源储能设备项目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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