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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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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一)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5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一)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58,822,841.9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16中安消”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的民事诉讼状。原告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提起诉讼,有关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详见下文。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1、系争债券基本约定

  2016年11月8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告发行“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系争债券”)。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购买了票面总额为5,000万元的系争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45%。根据系争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

  (1)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付息日。

  (2)发行人向投资者披露关于是否上调系争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的第2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2018年11月12日)将持有的本次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

  2018年1月24日,系争债券经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了发行人提出的对系争债券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议案,其中明确:

  (1)新增交叉违约条款,即若在系争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且单独或最近半年内累计的应偿未偿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则视为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违约。该等违约情况发生后,发行人需在三个月内完成系争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

  (2)对系争债券逾期偿付的违约责任进行调整,即:

  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及逾期利率(逾期利率为债券票面利率)向债券持有人支付逾期利息,即:按照该未付利息(逾期利率(逾期天数÷360另计利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逾期利率(逾期天数÷360计算利息(单利);

  除上述逾期利息外,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及罚息利率(日罚息利率为万分之五)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即:偿付利息发生逾期的,按照该未付利息(罚息利率(逾期天数另计罚息(单利);偿还本金发生逾期的,逾期未付的本金金额自本金支付日起,按照该未付本金(罚息利率(逾期天数另计罚息(单利)。

  2、发行人就系争债券本息偿付已构成实质违约

  2018年5月7日,发行人发出《关于“15中安消”债券违约的公告》,明确其无法按期于2018年4月30日支付“15中安消”的本息,构成债券违约。该份公告同时明确,截至2018年4月30日,发行人的有息负债总量为28.85亿元。同时,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030号),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逾期借款人民币61,271.04万元,逾期应付利息169.90万元。

  为此,发行人已触发系争债券存续期间,没有清偿到期应付债务且最近半年内累计的应偿未偿总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交叉违约情形。其应当在2018年4月30日起3个月内(即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系争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

  然,发行人于2018年8月1日出具《关于无法履行提前偿付债券本息义务的公告》,明确其于2018年7月31日之前无法履行提前偿付系争债券本息之义务。该情形已经构成系争债券实质违约。

  综上所述,发行人应于2018年7月31日向原告全额偿付系争债券全部本金及对应利息,但发行人仅于2018年11月12日向原告支付系争债券2018年年度利息人民币2,225,000元,已构成逾期偿付本金之情形。

  有鉴于此,原告有权要求发行人全额清偿本金、就未付的本金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自2018年7月31日起计收),并赔偿追索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

  为此,原告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被告向原告支付系争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未偿付本金的逾期利息:以系争债券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45%,自2018年7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人民币1,662,569.44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计算至实际支付日的未偿付本金的罚息:以逾期支付的本金人民币5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罚息利率0.05%,自2018年7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人民币6,725,000.00元;

  4、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人民币35,272.54元;

  以上诉讼请求一至四,暂计至2019年4月26日,为人民币58,822,841.99元。

  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5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二)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7,090,509.49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因“16中安消”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的民事诉讼状。原告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祥兴科技有限公司(Ocean Pacific Technology Limited) (以下简称“被告三”)及圣安有限公司(Sincere On Limited) (以下简称“被告四”)提起诉讼,有关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详见下文。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1、债券“16中安消”的基本情况

  1)债券“16中安消”的主要条款。2016年11月1 日,被告一作为发行人签署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并于2016年11月11日完成了该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结果公告,该次公司债券的简称为“16中安消”,实际发行规模为人民币11亿元,期限为3年;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票面利率为4.45%,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发行日为2016年11月10日,起息日为2016年11月11日,付息日为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11日,到期一次还本;逾期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发行人应根据逾期天数和逾期利率(即票面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原告为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2)增加交叉违约条款和罚息条款。2018年1月24日,原告召集债券持有人召开了“16中安消”2018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被告一提出的《关于变更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议案》。根据变更后的《募集说明书》“第四节增信机制、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之“四、违约情形及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在本次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没有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机构贷款、承兑汇票或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包括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且单独或最近半年内累计的应偿未偿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则上述情况即视为发行人对本次债券的违约”,“发行人需在发生上述事项三个月内完成本期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交叉违约条款”)。而且,根据变更后的《募集说明书》“第九节债券受托管理人”之“三、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关规定,“对于逾期未付的利息或本金,发行人将根据逾期天数及罚息利率(日罚息利率为0.5%。)向债券持有人支付罚息”(“罚息条款”)。

  3)增加担保措施。2018年5月23日,原告召集债券持有人召开了“16中安消”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决议通过了《议案二:关于授权天风证券代表债券持有人签署增加担保措施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子公司股权质押合同等的议案》。基于此,原告代表全部债券持有人分别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签订了《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分别以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和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00%股权和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股权,以及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40%股权为《募集说明书》项下应由被告一支付的“16中安消”债券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登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信托业保障基金等)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提供质押担保,并且完成了前述股权质押登记。

  2、被告一已于2018年4月30日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应在三个月内(即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该次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但债券持有人至今仍未收到该债券的本息。原告作为该债券的受托管理人,通过合法、正当的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程序,已经取得了持有237,980张“16中安消”的债券持有人关于委托原告启动司法程序的授权。因此,原告有权代表该等债券持有人要求被告一支付该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并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1)被告一已于2018年4月30日触发交叉违约条款。2018年4月28日,被告一公布了大华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18]007030号),该报告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发行人存在逾期借款共计人民币61,271.04万元,其中逾期银行贷款为人民币19,271.03万元。随后,2018年5月7日,被告一发布了《关于“15中安消”债券违约的公告》,表示其未能按约于2018年4月30日支付“15中安消”债券本金9,135万元及利息306.02万元。有鉴于此,截至2018年4月30日,被告一累计的金融机构贷款和公司债券违约总金额超过20,000万元,已触发“16中安消”《募集说明书》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应在三个月内即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该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

  2)原告已经取得了持有237,980张“16中安消”的债券持有人关于委托原告启动司法程序的授权。鉴于被告一已于2018年4月30日触发交叉违约条款,并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该债券本息的提前偿付,原告作为受托管理人于2018年12月20日发布了《关于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征集债券持有人授权的公告》,表示将以自己名义代表单独或共同向其授权的债券持有人启动司法程序,并要求拟委托其启动司法程序的债券持有人在授权征集期内单独或共同向其出具授权文件。在授权征集期截止后,原告取得了持有237,980张“16中安消”的债券持有人的授权。因此,原告有权代表该等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支付债券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等,并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基于上述,原告现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的内容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债券本金人民币23,798,0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以债券本金人民币23,798,000元为基数,按票面利率4.45%计算的债券利息人民币763,068.20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24,561,068.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5%计算的债券逾期利息(暂计至2019年3月8日为人民币667,924.60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2018年8月1日至实际付款日期间以前述第1项和第2项款项即人民币24,561,068.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债券罚息(暂计至2019年3月8日为人民币2,701,717.50元,扣除被告一于2018年11月12日支付的部分罚息人民币1,059,011元后,剩余债券罚息为人民币1,642,706.50元)

  5、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0万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8,810.19元;

  6、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的上海中安消智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中安消股权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上海投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质押给原告的深圳科松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常州明景物联传感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深圳市豪恩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8、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三质押给原告的杭州天视智能系统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9、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四质押给原告的深圳市豪恩安全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押股权所得价款在原告第1项至第5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10、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和被告四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积极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披露诉讼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19-05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安债暂停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37,362,926.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法院已受理33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至2019年7月1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33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15名原告起诉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9名原告起诉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银信评估资产有限公司、瑞华会计师事务所;1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1名原告起诉公司、黄峰、邱忠成。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5名自然人

  被告: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467,679.2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868,473.54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及被告二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9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6,209,347.83元。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6,631,663.50元;

  (2)判令被告二、三对全部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七: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全部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737,974.5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全部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四: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5,367,144.37元;

  (2)判令其他被告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被告四:朱晓东

  被告五:殷承良

  被告六:常清

  被告七: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八: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合计65,659.44元;

  (2)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3)其他被告就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的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黄峰

  被告三:邱忠成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合计14,984.46元;

  (2)被告二、被告三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33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7,362,926.95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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