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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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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海越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9-071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诉讼金额合计人民币10,798.65万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9,989.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收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805号应诉通知书,现尚不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故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浙江天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及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2019)浙民申1805号】。余健因与天越创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8日,公司接到全资子公司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与公司参股子公司浙江华睿盛银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睿盛银”)及杭州钱江浙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钱江浙商”)、杭州联创永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创永津”),就浙江宇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科技”)股份收购违约事项联合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并收到杭州中院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1月10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8-003)。

  二、诉讼进展情况

  ㈠一审判决情况

  2019年1月,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杭州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4号】,认为天越创投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1、杭州宇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越创投支付股权收购价款4,698.99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80.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4,698.99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商创业支付股权收购价款2,057.37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6.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57.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3、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创永津支付股权收购价款2,057.37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6.68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057.3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4、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华睿盛银支付股权收购价款1,175.64万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5.24万元(暂计至2017年11月20日,自2017年11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175.6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案件受理费581,7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86,732元,由被告宇天投资、夏阳、余健、彭伟各负担146,683元。

  被告夏阳、余健因不服上述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003)。

  ㈡二审判决情况

  2019年5月,公司接天越创投通知,天越创投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94号】,认为夏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次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夏阳负担。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5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海越能源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60)。

  (三)再审情况

  余健因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收到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民申1805号应诉通知书,现尚不影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执行,故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因对宇天科技投资款项的可收回性具有不确定性,天越创投2018年已对投资款项计提50%减值准备1,600.00万元。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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