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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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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22 证券简称:博士眼镜 公告编号:2019-050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通知内容详见2019年6月26日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号:2019-047)。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1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1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一百大厦A座2201-02单元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ALEXANDER LIU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11人,代表股份67,396,3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00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5,8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9人,代表股份67,360,6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711%。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2人,代表股份35,7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60,6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35,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反对35,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60,6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35,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反对35,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360,6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反对35,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1%;反对35,7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0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丹、叶晔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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