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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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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86 证券简称:东方金钰 公告编号:临2019-095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民生昆明分行”)与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金钰”)、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裁定;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托”)与东方金钰、深圳市东方金钰珠宝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钰珠宝”)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判决;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际信托”)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已裁定;许先敏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申请仲裁,尚未开庭;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与兴龙实业、王瑛琰、赵宁证券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已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被执行人、被申请人、被告,以及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控股公司。

  ●涉案的金额:上述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14.91亿元(暂未考虑需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等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股东兴龙实业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民生昆明分行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市亿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丽亿利”)、赵宁、王瑛琰、赵兴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民生昆明分行

  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亿利、赵宁、王瑛琰、赵兴龙

  2、案件基本情况

  民生昆明分行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8)云民初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案号为(2019)云31执168号的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向申请执行人民生昆明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629693.41元,截止2018年7月8日止的期内利息149163.45元,及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75%计算的罚息、复利(按季结息);2、被执行人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亿利、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就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应承担的上述款项偿还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290694.29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申请费121893元,合计417587.29元,由被执行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金钰珠宝、瑞丽亿利、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共同负担。

  (二)东莞信托与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东莞信托

  被告: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王瑛琰

  2、案件基本情况

  东莞信托与东方金钰、金钰珠宝、赵宁、王瑛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3、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东莞信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金钰珠宝立即向东莞信托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利息人民币6881979.67元,复利人民币69723.80元,合计人民币206951703.47元(利息及复利暂计至2018年11月21日(不含当日),后续以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应付款项清偿之日);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金钰珠宝、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连带承担;3.判令金钰珠宝以其所有的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1及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2房屋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东莞信托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取得的价款在前述第1、2项诉请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对前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法院判决如下:

  一、限金钰珠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信托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00元;

  二、限金钰珠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东莞信托支付利息、复利(截止2018年11月20日,金钰珠宝尚欠利息6881979.67元、复利69723.8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金钰珠宝应以20000000元为本金,于每月21日按年利率11%的标准支付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金钰珠宝应以逾期支付的利息为本金,于每月21日按年利率14.3%的标准支付复利);

  三、限金钰珠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东莞信托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00000元;

  四、东莞信托对金钰珠宝设定抵押的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1【《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0911号】及盐田区海景二路东南侧壹海城四区4栋102享有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180912号】,若金钰珠宝到期不能履行上述债务,则东莞信托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确定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在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及诉讼费负担决定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558.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费用1081558.51元,由金钰珠宝、东方金钰、赵宁、王瑛琰共同负担(东莞信托已预交诉讼费用1081558.51元)。

  (三)上海国际信托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

  被执行人: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

  2、案件基本情况

  上海囯际信托有限公司与兴龙实业、赵宁、王瑛琰、赵兴龙一案,(2017)厦思证内字第142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3号、(2017)厦思证内字第144号、(2018)厦思证内字第778号公证书以及(2018)厦思证内字第123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I4日立案恢复执行。

  3、案件进展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在案冻结的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104630000股股票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为490505440元。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申请以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104630000股股票的质押。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104630000股股票的冻结。

  三、将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104630000股股票扣划至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以抵偿兴龙实业需支付的四亿九千零五十万零五千四百四十元。?

  四、申请执行人上海国际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四)许先敏与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人:许先敏

  被申请人:东方金钰、兴龙实业、赵宁

  2、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4203号的仲裁庭通知书(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书面申理。

  3、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收到深圳仲裁委员会下发的案号为(2018)深仲受字第4203号的仲裁庭通知书(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鉴于被申请人东方金钰为上市公司,且本案涉及金额巨大,深圳仲裁委员会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前述借款合同签订或本案仲裁的披露公告资料。

  (五)西南证券与兴龙实业、王瑛琰、赵宁证券纠纷强制执行一案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西南证券

  被执行人:兴龙实业、王瑛琰、赵宁

  2、案件基本情况

  兴龙实业与西南证券(代表西南证券互利通8号定向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于2017年9月28日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质押标的为东方金钰(代码:600086),融资金额为3亿元,期限为1年。鉴于兴龙实业未能支付利息并履行购回义务,构成违约。西南证券己聘请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代为处理诉讼相关事宜,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件由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3、案件进展情况

  申请执行人西南证券与被执行人兴龙实业、王瑛琰、赵宁证券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南证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5280万股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股票予以司法拍卖、变卖,以清偿其债权。对于上述股票,西南证券享有质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系首轮冻结法院。经商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将司法处置权移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兴龙实业持有的5280万股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股票进行司法拍卖、变卖。

  二、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部分诉讼(仲裁)案件执行后或将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执行完毕,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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