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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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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79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强行划转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近日获悉公司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划转,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账户被划转的基本情况

  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银行通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资金被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人民币102,969,704.12元,上述司法扣划事由为:

  公司于2018年3月6日与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9,5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9日止,年利息8.35%,原告按约定发放全部贷款。2018年3月6日,为确保收回上述贷款本息,原告新华信托与被告四川升达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因未按期支付贷款本息,新华信托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公司位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东大街支行账户的募集资金98,607,800元。

  经审理,根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川18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升达林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原告新华信托借款本金9,500万元,截止至2018年7月10日的利息2,423,820元,从2018年7月11日起按未还清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8.35%的1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升达林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原告新华信托支付的律师费114万元;三、被告升达集团对被告升达林业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新华信托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2019)川18执72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司账户将102,969,704.12元强行扣划。

  此前,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10月8日及10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3)、《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告。

  二、募集资金账户被划转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将密切关注募集资金账户被划转事项,进一步完善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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