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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10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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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5 证券简称:中航重机 公告编号:2019-030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航新能源为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人民币6,237万元

  ●本次担保为反担保。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重机”或“公司”)已为原控股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新能源”)的全资子公司金州(包头)可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州(包头)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百灵庙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内的6,237万元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合同:2016年百灵庙(保)字-金州第002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16年百灵庙(借)字-金州第001号),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及公告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16年3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2019年7月9日,公司与中航新能源签订了《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之反担保协议》(以下简称“《反担保协议》”),双方约定由中航新能源为公司前述担保行为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反担保的保证范围

  反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中航重机代金州(包头)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等。

  (二)反担保的保证方式

  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中航新能源对反担保范围内债务的清偿与金州(包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若金州(包头)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导致中航重机需承担担保责任,中航重机应及时通知中航新能源,由中航新能源于中国工商银行要求中航重机承担担保责任之当日先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支付中航重机担保项下需承担的款项。

  (三)反担保的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与中航重机为金州(包头)公司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相同。如果中航重机因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代金州(包头)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偿还相关款项的,反担保期间应覆盖到中航重机最后一笔代偿款项支付之日起两年。

  (四)生效条件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中国航空工业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反担保协议》。

  特此公告。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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