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3667 证券简称:五洲新春 公告编号:2019-053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9年7月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泰坦大道199号公司办公楼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总经理张峰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3人,董事林国强和独立董事孙永平、严毛新、屈哲锋由于日程安排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监事王绍忠由于日程安排原因无法出席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况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所有议案通过逐项表决均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其中,议案1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刘亚楠、罗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五洲新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9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