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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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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消费金融优势与挑战

  目前,40多家信托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涉足消费金融领域,但只有一家“信托系”消费金融公司才刚刚获准成立,信托公司获准成立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并非一帆风顺。我国已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有银行系和产业系等两大类。其中,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是由商业银行主导成立的消费金融公司,股东以银行为主。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主要目的在于解决传统商业银行在小额信贷服务方面的不足和问题。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为百货、商贸公司等传统产业企业。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涉足消费金融业务在产融结合的同时,也能促进其主业发展,寻求新的业绩增长点。

  根据《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等10项要求。这是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基本条件。

  此外,根据银保监会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细则,成立消费金融公司还需要在公司治理、关联企业、股权关系、核心主业、资产负债和财务杠杆等方面满足相应要求。“无消费场景,不消费金融”,这是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政策取向。信托公司发展消费金融业务,同银行相比,无资金成本和人员服务优势;与大型电商相比,无场景和数据优势;与网贷平台相比,也没有技术和风控方面优势。随着消费金融不断发展,行业监管趋严和规范性提升,信托公司凭借其信托机制和“通道”优势,悉心服务投资者,严格挑选资产端,在消费金融领域是可以有一番作为。

  其一,相对于其他类型消费金融从业机构而言,信托公司可以利用其可作为资产证券化载体优势,对消费金融资产重新进行证券化设计,实现非标转标,扩大投资范围,提高金融投资和服务普惠性。

  其二,相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托公司可利用其通道和资产隔离优势,在最小程度消耗核心资本条件下,提高集合贷款规模,降低净资本损耗率,化解和规避自身可能潜在的各类金融风险,满足监管合规性要求。

  其三,相对于电商和互金平台而言,信托公司可利用其信托机制和长于结构设计优势,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风险与收益平衡原则,对消费金融资产集合进行结构化设计,满足市场和投资者不同选择。

  其四,信托公司的通道角色更易于与拥有强势消费金融资源的第三方进行合作。

  目前,多数信托公司顺应潮流,涉足消费金融业务,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亟需解决问题和挑战。

  首先,在资金渠道和成本上,相较于商业银行处于劣势。信托公司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的资金主要来源自有资金、高净值客户和企业资金,资金募集渠道狭窄,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其二,在获客能力方面,相较于电商、互金平台处于不利位置。客户流量是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要素之一。当下,信托公司涉足消费金融,便捷和有效的方法就是与电商、互金助贷等流量平台与公司深度合作,扬长避短,实现共赢。

  其三,在风控定价方面,相较于其它参与者,能力较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是B端业务,消费金融则是面向居民个人的C端业务。消费金融业务的核心就是对居民个人的偿还意愿风险和偿还能力风险进行合理度量、定价和有效控制。现阶段,信托公司可通过与从事助贷业务平台和公司合作,借助他们风控能力和经验,逐步发展自己核心风控体系。

  其四,在技术能力方面,相对于金融科技背景的平台和公司非常欠缺。信托公司虽然管理的资产规模总量庞大,但科技能力相对滞后。传统以B端为主的信托公司技术构架和人才储备还不能为消费金融业务提供全面支持,这是信托公司的发展消费金融业务面临的迫切挑战。当下,可行解决办法是加快自主开发核心技术体系,同时加强与金融科技平台和公司合作,外包非核心和外围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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