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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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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解除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74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被解除冻结及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4日,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获悉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所持有公司部分股份被解除冻结,此外,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上海刚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所持有公司股份新增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解除冻结情况

  1、本次解除冻结的股份原被冻结的情况

  本次解除冻结的股份系刚泰集团于2018年8月28日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刚泰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冻结的165,423,369股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保全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5)。

  2、本次股东股份解除冻结的情况

  解冻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被解冻人:刚泰集团

  解冻数量:165,423,369股(无限售流通股)

  解冻时间:2019年7月4日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2019司冻0704-01号)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沪0115民初63653、63654号(原(2018)沪0115财保755、756号)之一显示,解除对刚泰集团持有的刚泰控股165,423,369股(无限售流通股)的轮候冻结。本次解冻的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11.11%。

  二、司法轮候冻结情况

  1、关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刚泰集团等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第112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

  轮候冻结刚泰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孳息,冻结数量为195,511,269 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轮候冻结徐飞君证券账户中持有的部分股票,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2、关于安徽新华控股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诉刚泰集团等一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01民初13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协助执行:

  轮候冻结刚泰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孳息,冻结数量为195,511,269 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轮候冻结刚泰矿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孳息,冻结数量为369,634,172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轮候冻结刚泰投资咨询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孳息,冻结数量为64,414,071股(无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轮候冻结徐飞君证券账户中持有的部分股票,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三、本次解冻及司法轮候冻结后股东股份被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刚泰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195,511,269股,占公司总股本13.13%;刚泰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195,511,269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刚泰矿业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369,634,172股,占公司总股本 24.83%;刚泰矿业持有的公司股票(369,634,172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刚泰投资咨询持有本公司股份共计64,414,071股,占公司总股本4.33%;刚泰投资咨询持有的公司股票(64,414,071股)已全部被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

  上述冻结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刚泰投资咨询正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股份冻结事宜,上述冻结事项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75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于2018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其中,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股权回购案,目前有新进展,经调解,法院作出(2019)沪民终16号《民事调解书》。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其中,仇怡梦与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民间借贷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收到法院作出的(2019)沪01执756号《执行通知书》。现将案件具体进展公告如下:

  一、公司下属子公司上海鸿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股权回购案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鸿玺投资

  被告方:周发武、刘姣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2年5月,鸿玺投资以2860万元受让武汉巨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正环保”)9.1954%(对应400万元出资)股权,并与巨正环保法定代表人周发武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如巨正环保未能实现约定的盈利承诺或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上市,鸿玺投资有权要求周发武回购其持有的巨正环保全部股权。

  2016年5月,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签订《延期回购协议书》,确认《补充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满足,周发武、刘姣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回购义务,并以巨正环保1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周发武、刘姣未依约履行回购义务,鸿玺投资于2017年9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发武支付回购款46,501,876.16元,并支付违约金9,300,375.23元;请求判令周发武以其质押的巨正环保10%股权及与该等股权相关的全部收益孳息承担质押保证责任,刘姣对周发武的全部义务向原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担保费。

  2018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7)沪0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周发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鸿玺投资支付股权回购款44,494,799.84元,支付违约金8,898,959.97元,并以巨正环保10%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鸿玺投资优先受偿,刘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诉案件受理费320,811.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25,811.26元,由周发武、刘姣负担311,749元,鸿玺投资负担14,062.26元。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周发武、刘姣因与被上诉人鸿玺投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出具(2019)沪民终1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1、上诉人周发武、刘姣与被上诉人鸿玺投资共同确认:由上诉人周发武、刘姣向被上诉人鸿玺投资支付人民币44,494,799.84元,以了结本案纠纷;

  2、具体支付方式:上述人民币44,494,799.84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被上诉人鸿玺投资于收到上述第一笔款项之日起两周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周发武持有的巨正环保23.3%的股权的冻结;第二期于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600万元;第三期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1,260万元;剩余人民币15,894,799.84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完毕。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被上诉人鸿玺投资应于两周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上诉人周发武、刘姣的所有财产保全,并申请撤销巨正环保10%的股权质押,同时将持有的巨正环保9.19%的股权转让至周发武名下。

  3、若上诉人周发武、刘姣未按约履行上述任一期付款义务,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未履行之日起,以全部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上诉人鸿玺投资同时有权按一审判决确认的金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一审诉讼费按照一审判决由双方各自承担,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4,384.40元,由上诉人周发武、刘姣承担;

  5、双方无其他争执。

  二、仇怡梦与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腾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艺贸易”)、上海益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流置业”)、上海嘉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贸易”)、刚泰控股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仇怡梦

  被告方: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7日,原告仇怡梦以借款逾期违约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建刚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28,708,785.00元、支付借款期内利息16,989,559.62元、支付逾期利息2,136,909.05元(自2018年12月12日起算,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被告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腾艺贸易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中路888号3幢的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徐建刚先生的全部债务;被告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对徐建刚上述全部债务中的借款本金85,708,785元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徐建刚先生向原告仇怡梦归还借款本金123,208,785 元,其中,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500万,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88,208,785元,并付清所有未付利息;被告徐建刚先生承担原告仇怡梦为本案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50元、保全担保费221,752元、诉讼费780,976.27元、律师费80万元,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告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对上述徐建刚先生所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腾艺贸易以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中路888号3幢的房产对上述徐建刚先生所有付款义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徐建刚先生未能如期支付上述款项,徐建刚先生尚未清偿的所有债务视为立即到期,仇怡梦有权就上述本息、相关费用以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为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2019)沪01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仇怡梦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01执75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徐建刚先生、刚泰集团、腾艺贸易、益流置业、嘉顿贸易、刚泰控股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125,017,163.27元,执行费192,417.16元。

  不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风险提示

  关于鸿玺投资与周发武、刘姣股权回购案,如周发武、刘姣未能按照《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如期支付相关款项,仍存在不能顺利完成股权回购的风险。

  关于仇怡梦与徐建刚先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如果借款人徐建刚先生未能及时偿付上述债务,存在法院执行公司相关资产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风险。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9)沪民终16号《民事调解书》;

  2、(2019)沪01执756号《执行通知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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