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7月5日,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9】8号,以下简称“《决定》”),具体内容如下:
“你公司于近期披露关于《流动性支持函》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称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该函所盖印章为你公司真实公章。经查,你公司未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内部制订的《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对上市公司印章实施全面有效地管理控制,导致未经内部审议流程对外使用上市公司印章。你公司上述事项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同时,请你公司针对有关存在问题切实整改:
一是你公司应持续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全面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确保上市公司规范治理的有效性。
二是你公司应就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相关事项的后续处置情况。
三是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整改报告书应包括但不限于落实整改的措施、整改完成时间、整改责任人及内部处理措施等事项。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