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三七互娱 公告编号:2019-089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无涉及变更前次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5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4日(星期四)下午15:00至2019年7月5日(星期五)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广州市天河区百合路19号三七互娱大厦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卫伟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905,036,2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84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838,005,3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67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67,030,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3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8人,代表股份132,074,0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5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65,043,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79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8人,代表股份67,030,92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34%。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969,61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0%;反对236,1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9,007,3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89%;反对236,1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591,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1%;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2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3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98%。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1,591,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71%;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8,629,6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134%;反对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98%。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3,272,9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2%;反对1,174,91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98%;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0,310,7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649%;反对1,174,9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896%;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5%。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4,447,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485,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5%。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04,447,8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31,485,6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4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588,4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8,4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5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霍雨佳律师、高媛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002555 证券简称:三七互娱 公告编号:2019-090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19年7月5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电话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7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董事9位,实到董事9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卫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及《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作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豁免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期限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豁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通知期限,并于2019年7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副董事长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选举曾开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曾开天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附件:
个人简历
曾开天: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中国国籍,中欧商学院EMBA,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开天先生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创始人,2011年10月起任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分管公司网络游戏业务海外发行工作。现任芜湖三七互娱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曾开天先生未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有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曾开天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69,304,174 股,其配偶凌云燕持有公司股份58,000股,其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