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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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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30 证券简称:中国高科 公告编号:临2019-022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000,000元及其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于2016年向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过来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高科慕课(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慕课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张有明提供借款4,000,000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6%每年,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后,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成为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其对张有明的借款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披露的《中国高科关于往期借款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21号)。

  截至目前,张有明尚未偿还前述借款,上海观臻合伙企业已就该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7月5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收到海淀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现将该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1、起诉时间:2019年3月20日

  2、受理时间:2019年5月5日

  3、受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4、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上海观臻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被告:张有明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6月22日,上海观臻合伙企业作为乙方,被告张有明作为甲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人民币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2月31日,借款利率为6%/年。《借款协议》第2条约定:“甲方确认并承诺借款用途:由甲方用于偿还其与过来人(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借款协议》第6条约定:“甲方应在2017年12月31日向乙方偿还本金并支付借款本金根据上述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计得的利息。”

  2016年6月29日,经协商原告直接将《借款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肆佰万元整(人民币4,000,000元)的款项支付给了高科慕课公司,用于偿还被告欠付高科慕课公司的债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借款协议》项下的义务。

  上述借款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后,原告虽多次催促,但被告未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并支付借款利息。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被告应承担法定及约定的违约责任。

  2、本次诉讼的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0元,以及自2016年6月22日起算,按照6%每年的借款利率计至本案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暂计人民币47,276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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