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39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中“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公司”或“本公司”,“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乌鲁木齐银行”。

  ●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成功街18号的公司北山坡库区共计14,605.50平方米的场所租赁给乌鲁木齐银行作为智能化综合仓库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5日至2029年7月4日,共计10年,租赁期间租金总额为2,419.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业务所需,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成功街18号的公司北山坡库区共计14,605.50平方米的场所租赁给乌鲁木齐银行作为智能化综合仓库使用。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5日至2029年7月4日,共计10年,租赁期间租金总额为2,419.00万元。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同类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董事肖会明先生同时任乌鲁木齐银行董事,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的关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持有乌鲁木齐银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截至2019年6月30日):

  ■

  乌鲁木齐银行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上述2018年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据;2019年1-6月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据。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系本公司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成功街18号的公司北山坡库区共计14,605.50平方米的场所。该租赁场所产权所有人为本公司,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

  (二)定价情况

  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租赁场所的租金标准以乌鲁木齐市同类租赁场所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租赁合同》主要条款

  出租方:本公司

  承租方:乌鲁木齐银行

  1、租赁场所:公司同意将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成功街18号公司北山坡库区的仓库及院子有偿租赁给乌鲁木齐银行使用。租赁面积共计14,605.50平方米。

  2、租赁用途:公司同意乌鲁木齐银行使用租赁场所作为智能化综合仓库使用。

  3、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9年7月4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乌鲁木齐银行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承租权。

  如乌鲁木齐银行决定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应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本公司,取得本公司书面同意后,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协商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4、租金起算日: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经双方协商一致,乌鲁木齐银行同意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租赁场所,租金每五年环比递增5%。

  5、租金缴纳周期明细表:

  ■

  6、租金缴纳期限:经双方协商,乌鲁木齐银行同意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租赁场所。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乌鲁木齐银行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第一期租金:贰佰叁拾陆万元整(2,360,000.00元);自第二期起,在上一期租金缴纳周期届满前十日内,乌鲁木齐银行向本公司一次性支付下一期租金,以此类推。

  7、合同生效:本合同经本公司、乌鲁木齐银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乌鲁木齐银行经营状况良好,企业运营规范,现金流充足,上述关联交易有较为充分的履约保障,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及无法支付公司款项的风险。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六、该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关联董事肖会明先生回避对本次关联交易的表决,表决结果:表决票8票,其中赞成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审阅本议案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租赁合同》系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属合理、合法的经济行为,涉及材料详实完备,该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将《关于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租赁合同》系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该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良影响。该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本次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签订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有利于盘活公司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该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报告公司监事会。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函;

  (五)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六)《租赁合同》(草案)。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6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