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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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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52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333,509,125.33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的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提交给法院的《保兑函》上所盖印章与上市公司在公安机关、工商机关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另经公司自查,公司没有为涉案融资提供担保的任何相关文件,该或然担保未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披露程序,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存在异议,公司将积极应诉、全力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初步判断,该诉讼不会对公司产生负面影响。

  ●风险提示:目前公司收到的司法意见鉴定书是法院进行审判的依据之一,法院尚未对相关诉讼作出判决,后续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2019年7月5日,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收到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60005008)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赣天剑司鉴[2019]文鉴字第(2024)号:】,鉴定意见认为:“检材中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5011008367’公章印文与提供的同内容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上述“检材”为原告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提供给法院的诉讼材料中盖有上市公司印章的《中江国际·金鹤167号上海万得凯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之保兑函》(下称“《保兑函》”)原件,该“《保兑函》”为本案中原告中江信托要求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关键证据,“样本”则为上市公司从工商、公安等政府部门备案材料中调取的、提供给司法鉴定部门的上市公司公章印文样本。

  根据鉴定意见,中江信托出具的《保兑函》中上市公司的印章与公司备案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公司据此对《保兑函》中上市公司印章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2日收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8)赣民初145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2018)赣民初145号]、《中江国际信托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起诉文件。中江信托因借款合同纠纷对第一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斐讯数据”)、第二被告上海万得凯实业有限公司、第三被告上海松江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松江国投”)、第四被告本公司、第五被告顾国平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融资本金、违约金、利息等人民币333,509,125.33元人民币。第二被告、第三被告、第四被告及第五被告对第一被告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详细情况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3日发布的《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8-055)。

  二、诉讼进展及司法鉴定主要内容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于2019年3月12日上午就本案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2019年3月12日下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中江信托向法庭出具了《保兑函》原件,并以此主张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当庭辨认,公司代理律师发现中江信托当庭出具的《保兑函》原件与公司最早于2018年12月12日收到的应诉材料中的《保兑函》上加盖的上市公司的公章前后不一致,并与上市公司备案的公章有明显差异,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对原告提交的《保兑函》上所盖的上市公司公章进行司法鉴定。

  经江西高院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司法鉴定,并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赣天剑司鉴[2019]文鉴字第(2024)号】,鉴定意见认为:“检材中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505011008367’公章印文与提供的同内容公章印文样本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公司据此判断,以上司法鉴定意见充分证明了中江信托出具的《保兑函》上所盖上市公司公章系伪造。以上鉴定意见将有助于法院查明上市公司是否担保这一关键事实,并为公正审理此案提供了相关依据,该《鉴定意见书》对本公司的实际影响及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将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本公司将继续积极应诉,坚决捍卫自身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0556              证券简称:ST慧球         编号:临2019-053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撤诉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1,010,336元人民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撤诉案件中,部分案件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和解,按照约定公司将支付521,499.8元人民币,预计减少2019年净利润521,499.8元。

  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下发的编号为(2018)桂01民初494号、(2018)桂01民初887号之一、(2018)桂01民初888号之一、(2018)桂01民初889号之一共计4份《民事裁定书》,其中2份为公司与当事人和解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2份为原告主动撤诉的案件。

  现将该等案件的撤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原告:林娜等4名自然人

  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因公司在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鲜言控制期间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原告方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南宁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共计1,010,336元人民币。

  三、案件裁定情况

  4名原告均向南宁中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四、和解情况

  公司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已审判的案例,对后续赔偿的依据进行了合理预判。经各方沟通协商后,公司与2名自然人投资者就相关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达成和解,2名自然人投资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公司同意按约定支付相关款项,共计521,499.8元人民币。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按照上述约定,公司需向达成和解的投资者支付相关款项521,499.8元人民币,初步估算将减少公司2019年净利润521,499.8元。

  公司2019年5月7日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编号:临2019-037),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相关信息进行了详细披露,此次收到的4份裁定书均为前述已披露诉讼中部分案件的裁定。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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