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者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9年7月4日下午15:00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1号NEO大厦A栋2楼的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926,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65%。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923,4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8559%。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3、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二级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投票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315,925,2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45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545%。
三、 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殷长龙律师和李威律师认为,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