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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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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19-6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披露了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本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融资合同纠纷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本公司回购原告国开发展基金持有的宁夏中银邓肯服饰有限公司(“中银邓肯”)19.92%的股权,并给付原告股权回购款、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等。详见本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2019-61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二、上述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收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 019 )京0102 财保190号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43,337,638.6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以其在国家开发银行直营业务中心内的账户存款 43,337,638.67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

  对被申请人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337,638.67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 5000元 ,由申请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本金及利息计入负债及财务费用,案件受理费及复利、罚息等将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 财保190号之一】。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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