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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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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732 股票简称:ST新梅 编号:临2019-050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子公司江阴新梅为本次案件被告

  ●涉案金额:7,830,562.81元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本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4日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弘盛”、“弘盛公司”或“原告”)与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新梅”、“新梅公司”或“被告”)于2011年1月7日因建设江阴豪布斯卡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为7,830,562.81元。由于豪布斯卡项目在质保期内出现屋面防水、外墙需进行维修等事项且原告未按协议约定进行维修,故江阴新梅未支付已计提的剩余质保金尾款。鉴于前述情况,江苏弘盛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于2018年1月5日起诉江阴新梅。

  江阴新梅于2018年2月8日反诉江苏弘盛,提出屋面防水、外墙进行维修等反诉要求。江阴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反诉,并于2018年3月13日指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维保期内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展开鉴定。2019年5月,江阴市人民法院委托无锡市建汇建设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费用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830562.81元,并支付违约金(17626956.79元为基数计算28天、8626956.79元为基数计算164天、5926956.79元为基数计算154天、17730562.81元为基数计算36天、13630562.81元为基数计算9天、11830562.81元为基数计算18天、8830562.81 元为基数计算228天、7830562.81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为止,违约金计算标准均按年利率24%计算)。

  2、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2724681.27元。

  3、驳回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307元(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300元(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35万元(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庭审中弘盛公司表示双方曾协商按100万元结算,新梅公司予以否认,故本院按照100万元与维修费用2724681.27元的比例,认定由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8455元,由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1545元,该款应向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综合以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向江阴新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2538元(221545+14300-33307),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对本次判决,公司将提起上诉,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诉讼对于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上网及备查文件

  (一)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281民初731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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