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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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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1 证券简称:中南建设 公告编号:2019-143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红派息方案情况

  1、2019年5月16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与分红派息方案;

  2、自分红派息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红派息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红派息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1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份3,709,788,7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20元(含税)。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20元。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代扣超过已扣缴税款部分,并由公司进行代缴。计算持股期限以股东证券账户为单位,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转让股票时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的股份,每10股补缴税款0.2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份,每10股需补缴税款0.12元;持股超过1年的股份,不需补缴税款。

  非居民企业股东(包含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股东)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8元。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8元。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本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退还多缴税款的申请,经查实后,对符合退税条件的,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本公司不存在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以及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的股东。

  三、分红派息时间

  本次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7月10日,除权除息日为:2019年7月11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2019年7月1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以下股东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

  2、其他股东股息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在分红派息业务申请期间(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7月10日),如因公司自派股息红利的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股息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1068号联强国际9楼

  咨询联系人:汪菁

  咨询电话:021-61929799

  传真电话:021-61929733

  七、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分红派息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中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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