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75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集人: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 表决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红坊路8号江南文化创意园8号楼二层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7月3日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2日—2019年7月3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7月2日下午15:00至2019年7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数185,338,5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6353%。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单洋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84,438,8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515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899,7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96%。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0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899,700股,占公司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6%。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表决,对以下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选举:

  1.01 选举郭彪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67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57%。

  郭彪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2 选举石传省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67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57%。

  石传省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03 选举王迪迪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84,670,7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9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31,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757%。

  王迪迪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议案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5,070,32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3%;反对268,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47%;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0.1901%;反对26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9.8099%;弃权0股。

  王海潮先生当选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韩洪敬、马宏继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韩洪敬、马宏继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