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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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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19-043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公司控股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持有的公司63,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楼忠福先生持有的12,916,600股无限售流通股、楼明先生持有的459,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分别被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冻结,冻结起始日为2019年7月3日,冻结期限3年。

  截止本公告日,广厦控股持有公司32,63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43%,本次冻结后,广厦控股累计被冻结股份7,100万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1.76%,占公司总股本的8.14%;楼忠福先生持有公司14,591,42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7%,本次冻结后楼忠福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12,916,6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88.52%,占公司总股本的1.48%;楼明先生持有公司15,951,063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本次冻结后楼明先生累计被冻结股份459,000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88%,占公司总股本的0.05%。

  经了解,本次股权冻结系因广厦控股合同纠纷所致,目前相关各方正在积极沟通、洽谈,并形成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公司控股股东将争取尽快解决此事。因此,本次被冻结股份短期内不存在划转风险,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四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 2019-042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77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20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71,789,092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7,127,760.08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卢振华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及楼忠福、楼明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69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公司的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974176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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