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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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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78 证券简称:友好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38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裁定,裁定结果为发回重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000.00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1、自治区高院将退回本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此增加本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18万元;2、2018年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案件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000万元。因本次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尚未排期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对公司与新疆泰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美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9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鲁木齐中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泰美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乌鲁木齐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新01民初444号),判决:本公司向泰美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万元;以上款项,本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本公司负担。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9月8日和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8-037号、041号公告。

  2018年11月12日,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自治区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泰美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泰美公司承担。2019年2月2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传票》([2019]新民终6号)。详见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临2019-005号公告。

  2019年2月27日,自治区高院开庭审理了该诉讼案件。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裁定结果为:1、撤销乌鲁木齐中院(2018)新0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乌鲁木齐中院重审。本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予以退回。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自治区高院二审裁定结果:

  1、自治区高院将退回本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9.18万元,由此增加本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9.18万元;

  2、2018年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案件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5,000万元。因本次诉讼案件发回重审,尚未排期审理,诉讼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自治区高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新民终6号)。

  特此公告。

  新疆友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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