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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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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49 证券简称:厦门钨业 公告编号:2019-035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19年5月13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辞职而需回购注销的股份32,109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股权登记日(2019年7月9日)公司总股本1,413,306,310股减去由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辞职需回购注销的股份数32,109股,即1,413,274,20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50元(含税),共分配211,991,130.15元。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送红股。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前收盘价格为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格,现金红利为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每股分红金额÷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413,274,201×0.15÷1,413,306,310=0.15元。

  即本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5)+0]÷(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5个股东由公司直接发放

  (1)福建省稀有稀土(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3019400)

  (2)福建省潘洛铁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号B881947291)

  (3)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0853392)

  (4)日本联合材料株式会社(A. L. M. T. CORP.)(股东账号B880865836)

  (5)上海核威投资有限公司(股东账号B883267736)

  以下2个账户不参与利润分配

  (1)王启凤(股东账号A199091009)

  (2)厦门钨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号B882406706)

  3. 扣税说明

  (1)、对于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如股东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在中国注册的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3)、对个人持有限售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公司暂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135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 2009 年 1 月 23 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扣除 10%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按每股 0.135 元派发红利。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5)、对于香港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135元。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2-5363856联系人:周羽君、陈康晟

  特此公告。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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