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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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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七月

  

  重要提示

  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于2019年1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85号文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较高的基金产品,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50%比例的除外。

  

  第一部分  绪言

  《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太平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某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2、标的指数:指MSCI香港价值增强指数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1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17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汤海涛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2]17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熊勇文

  客户服务电话:021-61560999

  传真:021-38556751

  股权结构: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汤海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及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核算运行中心副主任、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北方项目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

  徐钢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资产配置处、股权管理处负责人;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事业部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创新发展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助理总经理等职。

  邱宏斌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总经理。曾任大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投资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华东区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理财顾问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

  吴东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政治学理论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仲裁员资格、律师资格。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监察部总经理、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等职。

  宋卫华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数量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三中学教师,东北财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大连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Thomas Adam Shippey 先生,董事。英国阿斯顿大学国际商务和德语学士。现任安石集团战略发展总监兼安石集团财务总监。曾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瑞银集团任执行董事职务。

  胡志浩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现任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全球经济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任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赵然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河南省社科院金融财贸所负责人、副研究员,《河南金融发展报告暨河南金融蓝皮书》副主编。曾任职于跨国公司、投资银行等相关企业。

  于春海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专聘研究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中信改革发展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及瞭望智库入驻专家。曾任职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三研究院第三设计部任助理工程师。

  2、监事会成员

  陈沫先生,监事会主席。民革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曾任职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曾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

  曹燕萍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曾先后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经理助理、高级研究员、能源小组组长;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绝对收益组基金经理;国金证券研究所研究总监等职务。

  谢雪竹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曾任河南财政证券公司驻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及河南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总经理秘书(公司中层),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督察室主任、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郑州商城路营业部总经理、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兼合规管理总部(法律事务总部)总经理等职务。

  白莉莉女士,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国际贸易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监。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理财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高级业务副总裁等职务。

  陈吟绮女士,职工监事。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资深合规经理。曾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律稽核专员,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稽核经理。

  张健先生,职工监事。金融工程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现任本公司产品管理部副总监。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产品经理,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管理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汤海涛先生,董事长。中共党员,经济及管理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核算运行中心副主任、会计结算部高级经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北方项目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

  邱宏斌先生,总经理。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大连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投资经理、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华东区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理财顾问部总经理;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投资总监;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产品开发部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王健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会计师。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河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处、稽查处副处长、处长,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总部、法律事务总部、合规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常务副组长,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务。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吴东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政治学理论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仲裁员资格、律师资格。现任本公司副总经理。曾任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副主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内控合规部总经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宝山支公司总经理;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项目评审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级)、监察部总经理、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等职。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金芳女士,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对外贸易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及上海证券自营业务负责人,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中宏人寿投资部助理总经理(主持工作),太平人寿投资部副总经理兼投委会秘书,太平资管运营保障部副总经理、市场服务部总经理、金融市场事业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宋卫华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数量经济学硕士。具有证券投资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河南省驻马店市第三中学教师,东北财经大学数量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河南财政证券公司期货部业务主管、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经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大连西路营业部副总经理、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磊先生,英国埃克塞特大学金融学博士,经济学硕士,南开大学金融学本科。CFA、FRM。8年海内外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其中海外投资经验2年。2016年4月加入本公司,现任量化投资部负责人。曾在花旗私人银行(欧非中东总部,伦敦)和Kleinwort Benson私人银行(伦敦)从事全球资产配置的量化研究工作,涵盖美国,欧洲,亚洲等市场,包括香港的股票市场,回国后先后在中原英石基金和嘉合基金任量化研究员和投资经理。2019年1月29日起担任太平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邱宏斌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助理宋磊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梁鹏先生、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徐磊先生、研究发展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林开盛先生、资深研究员魏志羽先生、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兼基金经理陈晓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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