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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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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19-079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报的问询函》(中小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259号),接到问询函后,公司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问询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问题一:你公司在2018年度报告中称前期收购的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思普林”)2016、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经多次催告后业绩承诺方仍未进行补偿,故你公司向法院提请查封业绩承诺方价值2,674.05万元财产。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上述业绩承诺的具体约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申请查封财产金额能否覆盖补偿金额等。

  回复:

  2016年8月22日,公司与共同投资方深圳市前海睿泽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睿泽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及依思普林原股东邓素梅、张杰夫、深圳国华智达壹号新能源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红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林学智、周友仁、深圳市益嘉阳光实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龚琼、张振华、冯琳、郑建平、张栩俊、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唐晓华共同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公司以人民币 1,800 万元对依思普林进行增资,增资后公司持有依思普林3.6145%的股权。

  同日,公司、深圳市前海睿泽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前海睿泽贰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创东方富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与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关于深圳市依思普林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的关于业绩承诺的具体情况如下:

  1、业绩承诺的具体约定

  一致行动人股东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投资方承诺,依思普林应实现经营业绩为:2016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2580万元,2017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3870万元;或2016、2017年度合并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6450万元;2018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5170万元。

  2、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计算公式

  (1)现金补偿

  如果依思普林2016年度、2017年度合计未能完成补充协议承诺的业绩之和,或者如果依思普林2018年度未能完成补充协议的业绩承诺,那么投资方有权要求一致行动人股东进行现金补偿。

  其中,2017年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是:2017年应补偿现金金额=[(2016与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2016年与2017年累计公司实际净利润)/2016年与2017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投资方增资金额);

  2018年现金补偿的计算公式是:2018年应补偿现金金额=[(2018年承诺净利润—2018年公司实际净利润)/2018年承诺净利润]*(投资方增资金额);

  各方同意,依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人股东应补偿给投资方的现金补偿款应在规定的审计报告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且一致行动人任一股东对其他一致行动人股东的补偿义务向投资方承担连带责任。若一致行动人股东违反补充协议约定,未按期向投资方履行现金补偿的,每逾期一天,一致行动人股东应按逾期现金补偿金额的千分之一向投资方支付违约金。

  (2)股份回购

  一致行动人股东向投资方承诺:如果发生以下事项之一,则投资方有权要求一致行动人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且一致行动人任一股东对其他一致行动人的回购义务向投资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公司2016、2017年度合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净利润低于6450万元;或者2018年的净利润低于5170万元。

  第二、公司未能于2019年12月30日前在国内A股市场公开发行或在2019年12月30日前的任何时间,一致行动人股东或公司明示放弃公司上市安排或工作;

  第三、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管理控制公司的义务,或者公司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或涉嫌犯罪被纪委、司法机关要求协助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等事项而影响公司上市的;

  第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他们的关联公司进行有损于公司或者投资方的重大交易或重大担保行为;

  第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增资扩股协议》及本协议的有关规定,违规经营致使投资方及/或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

  第六、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第七、公司发生重大法律违规事件或者其它重大影响其上市事件而导致上市受阻;

  第八、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现重大违法行为;

  第九、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董事会通过的业务发展规划、资本支出计划、预算方案。

  如投资方要求回购,则一致行动人股东的回购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回购价格=初始投资额(1800万元人民币)+初始投资额(1800万元人民币)*10%(不计复利)*(投资款实际支付日到股权回购日天数/365)-回购日之前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补偿款-标的公司累计分红。

  3、申请查封财产金额能否覆盖补偿金额

  由于依思普林经营未达公司预期,且公司无法确认其未来经营状况,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选择由一致行动人股东回购所持有的全部依思普林股权。

  (1)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判令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2,392,000】元(股权转让款应按计算公式:1,800万元+1,800万元*10%*(投资款实际支付日到股权回购日天数/365),计算至实际清偿股权转让款之日,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判令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4,348,500】元(违约金每日按股权转让价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8月28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1日)。

  (2)2019年3月20日,龙岗法院下发了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740,500元财产。

  (3)龙岗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下发了《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已冻结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下的部分房产和股权。

  (4)2019年6月3日,公司收到龙岗法院下发的编号为(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邓素梅、张杰夫、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按照《增资补充协议》约定回购公司持有的依思普林3.50%股权份额,回购价格=1,800万元+1,800万元×10%×(投资款实际支付日到股权回购日天数/365),其中实际投资款支付日为2016年9月1日,股权回购日暂算至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为人民币23,996,712.30元。若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回购价款的实际日期早于或晚于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按照回购款实际支付日计算。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对第一条所述回购款履行全部给付义务的,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除应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外,还应以2019年12月31日的回购价格23,996,712.3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违约金,从2018年8月28日起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综上,被告需向公司支付的依思普林股权回购款为人民币23,996,712.30元,公司申请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被申请人张杰夫、邓素梅、林学智、深圳市依思普林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资产价值为人民币26,740,500元财产,公司申请查封的被告资产价值能够覆盖被告所需支付的股权回购款。

  二、请你公司说明依思普林业绩承诺未完成的主要原因,并说明未对依思普林的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根据公司向依思普林了解,依思普林未达承诺业绩的主要原因是受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调整影响,由于行业结构发生分化,部分客户推迟了采购时间;此外,部分进口电子元器件原材料价格上升,也导致了净利润的下降。

  公司已对依思普林业绩承诺方提起诉讼,并申请查封、冻结四被告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6,740,500元的财产。根据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07民初6429号),法院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26,740,500元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在担保限额内(26,740,500元)对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给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公司申请查封、冻结的资产价值高于该等投资的投资成本,预计该等投资可变现净值不会低于投资成本。故公司对依思普林的投资暂不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师核查程序:

  (1)查阅了公司投资依思普林的相关协议;

  (2)了解公司与依思普林的业绩承诺履行进展情况;

  (3)查阅了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和了解法院受理案件的进度;

  (4)重新计算补偿金额;

  (5)查阅依思普林财务报表,了解依思普林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亏损原因。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申请查封财产金额能覆盖补偿金额,且公司申请查封、冻结的资产价值高于该等投资的投资成本,公司预计该等投资可变现净值不会低于投资成本,未对依思普林的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会计师认为是合理的。

  问题二:2016年4月,你公司收购深圳市华磊迅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磊迅拓”)60%的股权,相应形成0.65亿元的商誉。2016、2017年度,华磊迅拓均未完成业绩承诺;2018年度,华磊迅拓实现扣非后净利润1,124.59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2.24%。

  一、请你公司结合折现率、毛利率、现金流预测等关键参数详细说明对收购华磊迅拓形成商誉的减值测试过程,并说明未计提商誉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包含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与资产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两者之间的较高者,由于无法可靠估计相关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因此公司在对华磊迅拓的商誉减值测试中,均以相关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公司聘请了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华磊迅拓资产组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深圳市华磊迅拓科技有限公司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19)第3-0017号),在资产组评估过程中采用的折现率、毛利率、现金流预测等关键参数说明如下:

  (一)折现率的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了资产减值测试的目的,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应当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本次评估中,评估专业人员在确定折现率时,首先考虑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但鉴于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因此使用替代利率估计。在估计替代利率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WACC)确定。

  WACC=(Re×We)+〔Rd×(1-T)×Wd)

  其中:Re为公司普通权益资本成本

  Rd为公司债务资本成本

  We为权益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Wd为债务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百分比

  T为公司有效的所得税税率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修正模型(CAPM),来确定公司普通权益资本成本Re,计算公式为:

  Re=Rf+β×(Rm-Rf)+Rc

  其中:Rf为无风险报酬率

  β为企业风险系数

  Rm为市场平均收益率

  (Rm-Rf)为市场风险溢价

  Rc为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由于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均以税前现金流量作为预测基础的,而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以便于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基础相一致。

  因此折现率=WACC/(1-所得税率)

  1、公司普通权益资本Re的确定

  本次评估采用资本资产定价修正模型(CAPM),来确定公司普通权益资本成本,计算公式为:

  Re=Rf+β×(Rm-Rf)+Rc

  公式中:Rf为无风险报酬率

  β为企业风险系数

  Rm为市场平均收益率

  (Rm-Rf)为市场风险溢价

  Rc为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1)β系数计算

  在计算β系数时通常涉及统计期间、统计周期和相对指数三个指标,本次在计算β系数时采用评估基准日前60个月作为统计期间,统计间隔周期为月度,相对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被评估单位营业收入来源于软件销售收入和实施服务收入,本次评估对比公司β值选取与CSRC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行业数据。通过万得数据终端,选取GICS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沪深300综合指数进行调整确定有财务杠杆β系数。

  通过以下公式,将各可比的有财务杠杆β系数转换成无财务杠杆的β系数,有财务杠杆的β与无财务杠杆的β的转换可由下面公式得出:

  β1/βu=1+D/E×(1-T)

  式中:β1—有财务杠杆的β;

  βu—无财务杠杆的β;

  D—有息负债现时市场价值;

  E—所有者权益现时市场价值;

  T—所得税率。

  经计算,可比公司无杠杆的贝塔系数β平均值为:0.6064。

  企业的目标D/E:以企业自身的资本结构0%确定目标D/E。

  在假设企业未来税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企业所得税率按委估企业的现行的综合税率取15%。则,

  被评估企业的权益系统风险系数β=βu×[1+D/E×(1-T)]

  =0.6064×[1+0%×(1-15%)]

  =0.6064

  β为衡量公司系统风险的指标,选取CSRC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与企业生产经营类似的上市公司进行调整确定Beta系数,故行业贝塔选取0.6064。

  (2)无风险收益率Rf的确定

  本次评估选择2018年12月31日距到期日10年以上国债的加权平均到期收益率4.03%(取自Wind资讯)做为无风险收益率。

  (3)估算资本市场平均收益率,市场风险溢价ERP的确定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新兴而且相对封闭的市场,历史数据较短、市场波动幅度很大,存在较多非理性因素,并且存在大量非流通股,再加上我国对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流动仍实行较严格的管制,因此,直接采用我国证券市场历史数据得出的股权风险溢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以美国证券市场为代表的成熟证券市场,由于有较长的历史数据,且市场有效性较强,市场总体的股权风险溢价可以直接通过分析历史数据得到。国际上对新兴市场的风险溢价通常采用成熟市场的风险溢价进行调整确定(以美国金融学家Aswath Damodaran为代表的观点),公式如下:

  市场风险溢价=成熟股票市场的长期平均风险溢价+国家补偿额

  =成熟股票市场的长期平均风险溢价+国家违约补偿额×(σ股票/σ国债)

  式中:成熟股票市场的风险溢价,AswathDamodaran 采用 1928 年至今美国股票市场标准普尔 500 指数和国债收益率数据,计算得到成熟股票市场的长期平均风险溢价6.38%;

  国家违约补偿额:根据国家债务评级机构Moody’s Investors Service对中国的债务评级为A1,转换为国家违约补偿额为0.72%;

  σ股票/σ国债:以全球平均的股票市场相对于债券的收益率标准差的平均值1.12来计算,则:

  中国的市场风险溢价(MRP)=6.38%+0.72%×1.12=7.19%。

  因此本次评估根据上述测算思路和公式计算确定市场风险溢价(MRP)为7.19%。

  (4)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的确定

  由于被评估单位为非上市公司,而评估参数选取的可比公司是上市公司,故需通过特定风险系数调整。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流动性等,确定被评估单位的特定风险系数为3%。

  根据上述数据计算的公司股权成本为11.39%。

  2、债务资本成本

  公司于评估基准日付息债务为0.00万元。

  3、折现率确定

  根据上述指标、系数利用WACC计算公式确定公司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为11.39%,故税前折现率=11.39%/(1-15%)=13.40%

  (二)毛利率和现金流预测

  (1)销售收入的预测试:

  自2015年度至2018年华磊迅拓销售收入由516.49万元增长至3,644.68万元,平均复合增长率为91.81%。随着中国制造业的不断发展及生产厂商对MES认知的不断提高,为MES行业带来了巨大的市场空间,公司根据历史增长情况和行业情况等对未来五年经营情况进行了预测试,预计到2023年公司销售收入增长至5,949.49万元,平均复合增长率10.30%。公司预测的平均复合增长率较为稳健。

  (2)毛利率预测

  公司近三年平均毛利率为65%,2018年度毛利率为63%。考虑未来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预计毛利率将逐年下降,公司预计未来五年毛利率,2019年毛利率为62%,下降至2024年度的56%,五年平均为58%。

  (3)销售费用预测

  华磊迅拓销售费用主要工资、差旅费等,近三年销售费用由2016年度221.48万元上涨到2018年度495.01万元,由于销售规模的提高,销售费用率在下降,销售费用率2016年度22.10%降至13.58%,预计未来五年的销售费用率为12.45%至15.50%之间。

  (4)管理费用预测

  华磊迅拓管理费用主要工资、房租和研发费用(研发费用主要是研发人员的工资)等,近三年管理费用由2016年度415.88万元上涨到2018年度794.54万元,由于销售规模的提高,管理费用率在下降,管理费用率2016年度41.49%降至21.80%,预计未来五年的销售费用率为20.46%至21.21%之间。

  (5)其他收益预测

  其他收益主要是增值税即征即退补贴按照软件销售收入增值税的超过3%部分进行预测。

  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由17%变更为16%,则即征即退补贴按照软件销售收入增值税的超过3%部分进行预测。预计未来五年440.39万元至643.34万元之间,占收入比率为10%至11%,与2018年占收入比率10%相当。

  (6)利润总额的预测

  华磊迅拓利润总额主要由上述的收入减成本费用,近三年利润总额由2016年度222.25万元上涨至2018年度1,235.38万元,平均复合增长率为135.76%,预计未来五年的利润总额为1,429.88万元至1,863.16万元之间,未来五年平均复合增长率为7.40%。

  (7)资本性支出、折旧和营运资金的预测

  由于本次预测未来收益期限是按无限期假设考虑的,所以本次的资本性支出采用如下思路测算:固定资产的按折旧额补偿固定资产更新支出方式进行预测,长期资产更新支出方式进行预测。

  华磊迅拓为轻资产公司,主要资本性支出为电脑,预计每年更新7万余元,相应折旧也为7万余元。

  营运资金增加额系指企业在不改变当前营业生产条件下,为维持正常经营而需新增投入的营运性资金,即为保持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需的新增资金。预计未来五年营运资金增加额在45.57万元至241.98万元之间。

  (8)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自由现金流量预测

  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自由现金流量=税后净利润+折旧与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追加额,具体预测试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

  (9)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预测期内各年自由现金流按年中流入考虑,预测期后永续年按2023年现金净流量保持不变,然后将收益期内各年企业的自由现金流按加权资本成本计算到2018年12月31日的现值,从而得出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的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

  计算结果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

  (10)减值测试过程

  ■

  (11)商誉减值结论

  深圳市华磊迅拓科技有限公司2016、2017、2018年扣非净利润承诺目标分别为500万元、800万元、1100万元,合计2400万元;2016、2017、2018年扣非净利润实际实现193.55 万元、725.68万元、1,124.59,合计实现2,043.82万元,三年合计未完成业绩承诺,主要是前二年未完成,2018年度已完成当年承诺,公司近三年经营持续向好。公司聘请具有证券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协助本公司进行减值测试,测试结果华磊迅拓与商誉有关的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13,392.01万元,高于资产组账面价值1,516.37万元,因此华磊迅拓商誉不存在减值。

  会计师核查程序:

  针对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包括:

  (1)评价、测试管理层与商誉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关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合理性;

  (3)评价管理层聘请的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4)核对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历史数据,与管理层及外部估值专家讨论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使用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估值模型的适当性,以及关键假设、折现率等参数的合理性;

  (5)在内部估值专家的协助下,评价了外部评估专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估值模型的适当性,以及关键假设、折现率等参数的合理性。

  (6)复核商誉所属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测算表。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2018年度对收购华磊迅拓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过程和测试结果合理。

  二、请你公司结合华磊迅拓的业务模式和结算模式详细说明其收入确认条件和确认时点,是否存在为实现业绩承诺提前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成本费用、期后销售退回等情形,并请你公司披露华磊迅拓2019年一季度的业绩情况,说明承诺期后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

  (一)华磊迅拓主要从事MES软件开发销售和软件实施服务。主要业务模式有:自营销售模式、合作开发模式、代理商模式等,具体情况如下:

  1、自营销售模式:华磊迅拓与终端客户方签订合同,自建实施项目团队,协助客户实现MES产品(制造信息执行系统)项目上线,完成产品销售与项目实施,协助客户提升制造信息管理水平。自营销售模式分为闭口项目和开口项目。

  (1)闭口项目是由华磊迅拓在项目承诺期内完成项目实施、落地工作。

  结算模式:按项目进度结算:合同签订付30%、蓝图完成付30%、项目上线付30%、项目验收付10%。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按项目进度完工成本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依据已发生的项目成本占预计项目总成本的比例确定,预计项目总成本根据项目经理与实施部门签订的《MES项目实施责任书》中承诺总人天计算确定,年度最终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取得外部客户相关实施阶段结点的书面证明,以验证项目进度计算的正确性。

  (2)开口项目是指签订项目合同时只约定实施顾问人天服务单价,项目实施服务收入按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项目人天与约定人天单价计算确认。

  结算模式:实施服务收入次月支付。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月末根据客户签字确认的实际服务人天月结单,按约定人天单价确认服务收入。

  2、合作开发模式,华磊迅拓与终端客户签订合同,提供软件产品和技术方案,由合作方负责项目实施落地工作。华磊迅拓按一定比例支付合作方实施服务分成。

  结算模式:按项目进度结算:合同签订付30%、蓝图完成付30%、项目上线付30%、项目验收付10%。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按项目进度分阶段确认:蓝图完成确认30%项目收入、上线完成确认60%项目收入、验收结束确认10%项目收入。不同阶段需依次取得客户签字确认的蓝图报告、上线报告与验收报告,作为收入确认的依据。

  3、代理商模式:代理商与终端客户方签订项目合同,同时与华磊迅拓签订软件产品的采购合同,华磊通过销售软件产品获得销售收入。

  结算方式:销售产品软件分次结算,合同签订与软件交付时各付50%。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销售软件产品交付并授权后,一次性确认收入。

  4、年度维护费:依合同条款,按年度一次性收取,以提供年度维护与相关服务。

  结算方式:开立发票后当月支付。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按季度均摊确认收入。

  5、销售软件授权客户端,针对客户项目后期提供新增授权端口产生的收入。按授权个数标准价销售,给予客户方密码狗,内含输入的授权客户端数量,无需再提供服务工作。

  结算方式:一般签订合同收款后给予授权。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在授权后确认收入。

  6、售后新增服务:客户新增部分需求,完成服务凭专项结算单一次性结算付款。

  结算方式:按单次完成服务之后一次性结算。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完成服务之后确认收入。

  7、代销硬件:承接项目中客户方需要华磊迅拓代其采购适用于软件产品的相关硬件设备。

  结算方式:签订合同收款后,交付硬件产品。

  销售收入确认条件及时点:货物发出,并取得签收的硬件产品收货单,确认收入。

  (二)华磊迅拓2018年销售收入及成本明细

  1、2018年度确认收入明细(单位金额:万元)

  ■

  2、2018年度成本费用明细(单位金额:万元)

  ■

  上表可知,公司主要的成本费用为人工成本、合作开发商劳务成本,合计占比81%,其中人工成本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当月计提下月发放,合作开发劳务成本按合作开发项目确认收入比例*项目总劳务成本同步计提,而合作开发项目总劳务成本按项目约定的分成比例固定核算,公司成本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确认,不存在延期确认的成本费用。

  3、华磊迅拓作为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和软件实施服务类公司,不存在销售退回。

  (三)华磊迅拓2019年一季度业绩情况

  1、2019年第一季度与2018年第一季度业绩同比分析(单位金额:万元)

  ■

  2、华磊迅拓2019年第一季度软件产品项目签单额为1,147.2万元,去年同期为376.9万元,增幅比例为204%,业绩增速优良。

  3、华磊迅拓2019年第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486.6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9%。

  4、销售费用同比增加110.6万元。主要是职工薪酬较上年同期增加40万元和业务推广费较上年同期增加63万元导致,其中职工薪酬增加主要是由于销售部人员由去年同期12人增加至18人增加职工薪酬16.3万元,同时由于调薪增加职工薪酬23.7万元;业务推广费增加主要是2019年加大网络推广,导致业务推广费较上年同期增加63万元。

  5、营业外收入同比减少51.2万元,主要原因是2019年一季度华磊迅拓未及时办理2018年12月及2019年1月软件产品退税申报,导致2019年第一季度软件产品退税收入为0万元,同比减少了38.6万元;2019年第一季度收到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政府补贴收入22.5万元,较2018年同期35.1万元少了12.6万元。

  结合华磊迅拓的业务模式、确认收入的条件和时点,以及2019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华磊迅拓不存在为实现业绩承诺提前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成本费用、期后销售退回等情形。2019年一季度华磊迅拓项目合同签单额、营业收入快速成长,显示了良好的商业增长前景与盈利前景,故预测华磊迅拓不会出现业绩承诺到期后,业绩下滑的风险。

  会计师核查程序:

  (1)通过向管理层和业务人员进行了访谈、对不同业务模式的销售合同关键条款进行审阅,了解相关业务背景,合同价款、结算条件、结算时点及方式、评价不同业务模式的收入确认条件和时点是否合规合理。

  (2)对收入、成本和毛利以及费用执行实质性分析程序,分析本期是否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进一步检查、分析原因,检查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成本费用的情况。

  (3)从销售收入的会计记录中选取样本,对不同模式销售收入确认进行针对性检查,如:闭口项目,公司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我们取得该项目相关的合同、项目经理与实施部门签订《MES项目实施责任书》审批签字文件、节点验收报告、收入完工百分比测算表、实施顾问和项目经理签字的实施阶段确认单等资料,针对年末尚未完成的项目,根据上述资料分析项目人天预测是否合理、尚需成本预计是否合理,根据期后取得的节点验收报告确认年末完工比例是否合理等审计程序。开口项目,获取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对合同条款及实施情况、记账凭证、回款单据、实施服务的结算单等进行了检查,复核结算金额计算过程和结果,核对与相关合同及结算单是否一致。

  (4)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针对闭口合同,对实施进度的关键节点进行了函证。

  (5)对期后销售退回进行了检查;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的样本,对收入、成本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确认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成本费用的情况。

  (6)获取了华磊迅拓2019年一季度的报表等资料,分析是否存在业绩下滑的迹象。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华磊迅拓2018年度收入、成本费用真实完整,不存在为实现业绩承诺提前确认收入、延期确认成本费用等情形;未发现承诺期后业绩下滑的迹象。

  问题三:2018年4月,你公司以800万元对价收购深圳市聚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电网络”)58.78%股权,相应形成0.39亿元商誉,报告期末你公司对该商誉计提减值准备0.25亿元。

  一、报告期内,你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中“聚电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支付的款项”金额为0.43亿元。请你公司说明该笔款项是否为聚电网络股权收购款项的支付,如是,请说明与交易对价存在差异的原因。

  回复:

  聚电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支付的款项0.43亿元为聚电公司收购其子公司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所支付的款项,该笔款项并不是为聚电网络股权收购款项的支付,公司以800万元收购聚电网络股权款现金流列示在“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中。

  会计师核查程序:

  会计师检查了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中“聚电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支付的款项”和“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的内容。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相关的现金中“聚电收购少数股东股权支付的款项”的内容为聚电公司收购其子公司深圳聚电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所支付的款项,公司支付聚电网络股权收购款列示“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二、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与聚电网络相关商誉的计算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回复:

  报告期末,与聚电网络有关的商誉原值为38,926,374.75元,与聚电网络相关商誉的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元

  ■

  2015年11月,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对聚电网络进行增资,占其股权比例为10%,公司将其纳入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2018年3月,公司以800万元现金受让聚电网络创始人股东合计48.776%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聚电网络58.776%股权,并自2018年3月31日开始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该股权转让的价格主要系聚电网络创始人团队基于对公司的补偿性考量。

  聚电网络购买日可辨认资产、负债情况如下:

  单位:元

  ■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一)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因被购买方不存在大额增值资产、负债项目,故以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公司与聚电网络相关商誉的计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会计师核查程序:

  (1)检查投资聚电网络的相关协议和原始凭证;

  (2)向评估专家了解聚电网络收购时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以确认公司以账面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的合理性;

  (3)检查并重新计算商誉的计算过程。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与聚电网络相关商誉的计算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请你公司说明2018年度聚电网络的行业环境、竞争市场、产品销售、经营管理、研发技术等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相关商誉短期内发生减值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发表意见。

  回复:

  聚电网络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6,043.4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071.52万元;公司主营为电动汽车充电桩生产和销售、电动汽车销售、充电运营等业务。聚电网络子公司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专业从事电动汽车充电桩全产业链的研发、生产、销售型企业。产品覆盖全规格7KW-240KW交直流单体机、180KW-360KW直流分体机,满足所有车型及充电环境的各种充电机。

  2017年以来随着国家关于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的调整,新能源汽车及上下游行业发展明显滞缓。充电桩产品作为电动汽车销售的衍生产品,市场基本面动荡引起产品竞争加剧,各地桩企以低价无序竞争应对市场,同时由于新能源汽车尚处于初期发展阶段,技术方向尚未完全成熟,产品更新换代快,企业需要持续投入大量的技术开发资源。聚电网络因行业调整及经营策略影响,前期投入与预期回报明显不符,出现持续亏损。在市场与技术方向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公司将充分评估充电桩制造业务风险,调整前期业务策略,保证存量充电桩运营及售后服务,集中开展电动汽车线上线下销售与行业客户拓展,积极响应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方向。

  公司与聚电网络相关的商誉短期内发生减值,正是由于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相关国家政策、竞争环境、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而导致。

  会计师核查程序: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包括:

  (1)评价、测试管理层与商誉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

  (2)评价管理层关于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合理性;

  (3)评价管理层聘请的估值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4)核对商誉减值测试所依据的历史数据,与管理层及外部估值专家讨论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所使用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估值模型的适当性,以及关键假设、折现率等参数的合理性;

  (5)在内部估值专家的协助下,评价了外部评估专家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估值模型的适当性,以及关键假设、折现率等参数的合理性。

  (6)复核商誉所属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测算表;

  (7)了解了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相关国家政策、竞争环境、市场行情。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相关商誉短期内发生减值的原因是由于电动汽车充电桩业务相关国家政策、竞争环境、市场行情等发生变化而导致的,经测试,会计师认为商誉减值是合理的。

  问题四:报告期内第一至第四季度,你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63亿元、7.47亿元、10.64亿元和11.50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率分别为2.80%、4.38%、3.75%和0.5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49亿元、-0.01亿元、0.31亿元和4.88亿元。

  一、请你公司结合各业务经营情况、销售政策、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说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变动情况与收入增长不匹配以及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的原因。

  回复:

  1、报告期内第一至第四季度,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5.63亿元、7.47亿元、10.64亿元和11.50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0.49亿元、-0.01亿元、0.31亿元和4.88亿元,分产品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金额与收入增长不完全匹配的主要原因是:

  (1)销售产品结构不同,对应的客户群体和回款账期不同,其中电子产品账期一般在月结30-60天,电线电缆产品账期在月结60-90天,电力产品账期一般在月结90天,新能源汽车产品账期普遍在6个月以上。

  (2)销售产品季节性影响,受春节假期等因素影响,一般第一季度为销售淡季,一季度销售收入减少也会导致后期回款降低;通常公司产品下半年为销售旺季,故整体来看,公司下半年回款优于上半年。

  (3)销售激励政策的影响,公司对销售团队实行年度回款考核激励政策,故通常第四季度为回款高峰期。

  2、公司第四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大幅增加的原因,除上述产品销售特性及销售政策影响,以及下半年长园电子集团纳入合并报表范围,致使公司四季度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大幅增加外,公司于报告期第四季度收回了出售内蒙融丰股权的往来款15,980.81万元。

  二、请你公司结合收入来源、成本结构、期间费用、季节性特征等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第四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率较前三季度明显下降的原因。

  回复:

  报告期公司第一至第四季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投资收益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率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从上表分析,报告期内第四季度销售收入、综合毛利率均呈上升趋势,期间费用率呈下降趋势,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率较前三季度明显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公司在第四季度计提的商誉减值、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资产减值损失增加以及权益法核算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大幅减少所致,公司主营业务良好。

  问题五:报告期内,你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为4,956.83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4,120.72万元,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1,231.56万元。

  一、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被处置的非流动资产类别、账面价值、出售价格、处置时间和原因等,并说明相关的会计处理过程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

  回复:

  公司2018年被处置的非流动资产情况如下:

  ■

  2018年度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非流动资产处置收益为4,956.83万元,其中:处置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总计5,068.31万元,固定资产及其他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111.49万元。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七条“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公司对固定资产处置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

  二、请你公司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依据和会计处理过程,并说明截至目前政府补助的到账情况。

  回复:

  1、公司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依据和会计处理过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公司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公司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用于补偿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同时包含与资产相关部分和与收益相关部分的政府补助,区分不同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将其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支。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退回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或对初始确认时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调整资产账面价值;属于其他情况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截至目前政府补助的到账情况:(单位:元)

  ■

  报告期收到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4416.89万元,其中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4120.72万元,税收返还中增值税返还296.17万元属于经常性损益。

  三、请你公司说明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的具体内容、对方单位名称、出现亏损的原因、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回复:

  公司对非金融企业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具体情况:

  ■

  非经常性损益中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为公司收购长园电子75%股权,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按协议约定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

  问题六:报告期内,你公司出售持有的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5.58%股权,并对所持有长园集团剩余2.21%股权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转换日账面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07亿元计入当期损失。截至2018年末,你公司一年内到期的应付债券余额为2.99亿元。

  一、请说明出售长园集团股权的事项对你公司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以及你公司拟采取的偿债保障措施。

  回复:

  1、出售长园集团股权的事项对公司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的影响

  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完成所持有长园集团5.58%股权转让,转让完成后,公司持有长园集团股权比例由7.79%变更为2.21%,并将剩余2.21%股权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转换日账面投资成本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0,666.27万元计入了当期损失。公司报告期内,转换日前对长园集团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为-552.14万元,出售长园集团5.58%股权所产生的投资收益为3,894.11万元。由于出售长园集团及转换会计核算方法对公司利润的综合影响是-17,324.30万元, 其中属于非经常性损益-16,772.16万元,对公司2018年度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2019年1月30日发布《关于对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公告》,公司将对长园集团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由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当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故公司剩余持有长园集团2.21% 股权不会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构成影响。

  公司转让长园集团5.58%股权以及持有剩余2.21%股权后续处置,都能及时补充公司运营资金,提升公司偿债能力。

  2、公司拟采取的偿债保障措施

  (1)公司营业利润水平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状况良好,为公司偿还各项债务提供有利的保障:2018年公司营业收入352,502.42万元,同比增长36.6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息税折旧摊销前净利润分别为9,420.89万元和36,425.89万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56,571.41万元,货币资金余额为53,363.94万元。

  公司客户资信状况良好,销售回款稳定;公司定增项目青岛风电一期运营发电,给公司带来持续稳定的现金流;公司2018年6月将长园电子集团纳入合并范围,长园电子良好的经营业绩及经营活动现金流也将增强公司的偿债能力。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稳固增长,并陆续转化为经营性现金流。

  (2)良好的银行资信保障稳定的融资能力:公司2019年经审批的总授信规模为35亿元,截止到目前已取得授信总额34.47亿元,实际使用14.19亿元,尚有充足的授信额度;且公司短期负债到期时间均匀分布,不会出现集中到期压力。

  (3)公司拟出售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作为公司偿债资金来源的补充:根据公司2019年5月18日披露的《关于拟出售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告》,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规避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同意公司出售所持长园集团股票共计29,258,471股,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股票市场行情择机进行处置。

  (4)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成功发行3亿公司债券,将合理调整公司债务结构,减少短期债务压力。

  综上,公司在资金安排上合理布局,为保证公司主营稳健发展,公司将实施更为合理谨慎的财务战略,减少长期投资,调整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和财务风险;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利用既有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为偿付各项债务提供有力保障。

  二、请结合你公司现金流情况、有息负债规模及有息债务期限结构,分析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集中偿付风险。

  回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债务金额为205,371.97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债务金额为173,471.97万元,占比84.47%;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有息债务金额为223,512.93万元,其中一年内到期的有息债务172,012.93万元,占比76.96%;公司一年内到期的有息债务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公司短期债务偿付压力较大。但公司的短期有息债务到期日分布较为均匀,时间安排较为合理,公司通过合理管理现金流,不存在集中偿付债务的风险。

  问题七:你公司年报显示,新能源汽车产品、风电业务账龄1年以上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电子、电力、电线电缆业务。请你公司分别列举新能源汽车产品、风电业务和电子、电力、电线电缆业务截至2018年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账面余额、坏账准备计提金额等情况,并结合同行业对比分析说明新能源汽车产品、风电业务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较低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2018年末应收账款账龄、账面余额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1、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

  单位:元

  ■

  2、公司风电业务

  单位:元

  ■

  3、公司电子、电力、电线电缆业务

  单位:元

  ■

  4、新能源汽车产品同与同行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比较:

  ■

  5、公司风电业务与同行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比较:

  ■

  综合以上,公司新能源汽车产品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电子、电力及电线电缆业务的原因主要是新能源汽车行业受国家补贴政策影响,回款周期较长,普遍在6个月以上,部分车企回款超过一年;与同行业瑞可达、永贵电器、中航光电相比,账龄在6个月以内的计提比例低于同行,6个月至3年的计提比例与同行一致,3年以上公司新能源产品计提比例高于同行。公司风电业务应收账款计提比例与同行节能风电、金凤科技、泰胜风能相比,账龄在3年以内的计提比例基本与同行业保持一致,3年以上的计提比例高于同行。通过查阅2018年节能风电年报,节能风电将电费及电价补贴归类为无风险组合,实际未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青岛风电一期项目于2017年9月并网发电并及时回收国家电网公司的标杆电价的电费收入,截至2018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尚未收到的国家补贴电价的电费收入,因公司尚未收到国补电费,依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坏账准备相关规定,“新建发电项目尚未申请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结算周期存在不确定性,通常在1年以上。”因此公司将应收账款余额中属于补贴电价的部分坏账风险予以单独考虑,并参考了同行业节能风电的会计政策,认为补贴收入的回收风险很小,因此单独考虑不计提,标杆电价的电费收入属于6个月以内的应收账款基本不存在收回风险。

  根据公司新能源产品、风电业务应收账款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同行业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公司坏账计提政策是合理的。

  二、2018年末其他应收款账龄、账面余额及坏账准备金计提情况:

  1、其他应收款分类披露

  ■

  2、按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其他应收款

  单位:元

  ■

  ■

  

  综上,公司新能源产品、风电业务和电子电力业务、电线电缆业务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同,不存在新能源产品、风电业务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比例低于电子电力业务及电线电缆业务的情况。

  问题八: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员工借款及备用金、往来款、代垫款项的账面余额分别为2,272.97万元、3,373.94万元、636.81万元。请你公司以列表方式说明上述款项的内容性质、对方单位或个人名称、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是否存在减值风险等,并结合业务安排、实际经营情况说明你公司长期存在上述款项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1、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员工借款及备用金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表格中有借款的公司员工,不属于公司董监高成员,跟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往来款主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3、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中代垫款主要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员工借款和备用金主要是业务部门为开拓市场、经办业务等支取的借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不存在减值风险。

  往来款除其他应收深圳市长园维安电子有限公司222.97万元,是在公司收购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之前形成的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与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深圳市长园维安电子有限公司发生的往来款之外,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其他应收绥化宝利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宏泰电力安装工程处和深圳市牪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均为预付款,预付款账龄已超过三年以上,公司预计难以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并已全额计提坏账,除此之外公司其他往来款不存在减值风险。

  代垫款主要是代垫员工社保、公积金和代垫水电费,其中代垫员工社保、公积金等主要是公司为员工代缴当月应个人缴交部分,此代垫费用在发放员工工资时扣回;代垫水电费主要是公司为出租商铺及员工宿舍代付的水电费,此部分代垫费用在收取商铺租金和发放员工工资时扣回;代垫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不存在减值风险。

  会计师核查程序:

  会计师的核查程序包括:

  (1)了解和评价管理层与现金付款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

  (2)选取样本执行函证程序,以确认期末其他应收款余额

  (3)从会计记录中选取样本,检查与该笔业务相关的合同、银行回单、审批记录等文件,关注其他应收款的合理性和期后回款等情况。

  (4)核查往来单位的工商信息,以确认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期末员工借款及备用金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导致公司员工借支数量多、借支金额较大,员工借款及备用金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不存在减值风险,期末员工借款及备用金存在合理;

  期末往来款除其他应收深圳市长园维安电子有限公司222.97万元,是在公司收购长园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之前形成的代付款外,其他往来款均为正常交易形成的往来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除其他应收绥化宝利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牡丹江宏泰电力安装工程处和深圳市牪犇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均为预付款,预付款账龄已超过三年以上,公司预计难以收回,转为其他应收款并已全额计提坏账外,其他往来款不存在减值风险,公司所述往来款的内容性质真实,期末往来款存在合理;

  期末代垫款项主要为代垫员工社保、公积金和水电费,代垫员工社保、公积金主要为员工代缴当月应个人缴交部分,代垫水电费为出租商铺及员工宿舍代付的水电费,代垫款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不存在减值风险,期末代垫款存在合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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