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6月30日,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暨相关事项落实情况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8),公司在兴业银行乌鲁木齐红旗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开立的银行基本账户被冻结。公司及时与兴业银行取得了联系,了解到:公司在兴业银行该账户被冻结事由涉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原告: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告: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越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秦勇”。
2018年8月14日,公司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签发的案号分别为(2017)京0108民初49984号、(2018)京0108民初7881号相关法律文书,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公司,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5177.66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收到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6)。
近日,经公司财务部门查询,公司上述基本账户已解除冻结、恢复正常使用。
截至目前,中安融金案件尚处于诉讼阶段,未形成审理结果。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告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准东石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