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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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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010 证券简称:文峰股份 编号:临2019-031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件是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原告)撤诉;一件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结案

  ●本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公司将收到被告返还的本金及利息等约为人民币38,923,676.78元,及被告应承担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为835,792.70元

  ●是否会对本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文峰股份2018年年报》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两个案件涉及债权33,070,865.60元,其中已提坏账准备19,842,519.35元。如能按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顺利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一、诉讼基本情况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3日分别受理了上述两个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19-027)。

  二、撤诉及调解情况

  (一)2019年7月2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峰千家惠”)(原告)收到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6日下发的《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703民初1342号],就文峰千家惠诉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深喜公司”)、被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深喜”)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裁定准许文峰千家惠撤诉。

  1、案件裁定情况:

  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199元,减半收取54,100元,由原告南通文峰千家惠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2、和解情况:

  鉴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案号为[(2019)苏0703民初1342号]的诉讼案件,且被告连云港深喜公司及被告上海深喜同意将原先的原告文峰千家惠预付租金转为借款。现经原被告友好协商一致,就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事宜签订协议书:

  (1)原被告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6月23日,被告共欠原告本金人民币8,555,019.38元、利息人民币65,350.84元,合计8,620,370.22元。

  被告同意自2019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于每月25日前各给付原告人民币2,200,000元,余款2,141,835.30元于2019年9月25日前付清。

  (2)原被告一致确认,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人民币54,099.50元、担保公司担保费人民币10,50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68,394.04元,合计人民币元332,993.54。其中原告同意承担律师费100,000元,被告承担其余的232,993.54元,且被告保证该款项232,993.54元于2019年6月24日之前向上述的原告指定账户付清。

  (3)如被告逾期付款,则被告应按照年利率24%向甲方支付利息,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

  (4)本协议在原告收到被告所支付的2019年6月24日的2,432,993.54元后生效,原告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撤诉。

  (5)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2019年6月27日,公司(原告)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7日下发的《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苏0602民初3078号],就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深喜嘉瑞宝投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马学军、被告马静凤、追加被告上海深喜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法院主持了调解,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友好地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6月29日,四被告共欠原告本金人民币27,409,139.13元(其中借款本金20,377,199.50元,资产转让款7,031,939.63元)、利息人民币1,203,817.41元,合计28,612,956.54元。

  2、四被告同意自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于每月月底前各给付原告人民币2,400,000元,余款1,381,841.48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其中包括了自2019年7月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以当期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1%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3、四被告同意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24,500元、律师费损失469,268.66元,合计493,768.66元。

  4、如若四被告未能按上述协议如期足额付款,则四被告应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且原告可就上述协议中四被告尚未履行的债务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4,030.5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合计109,030.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调解协议涉及金额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文峰股份2018年年报》披露: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两个案件涉及债权33,070,865.60元,其中已提坏账准备19,842,519.35元。如能按法院民事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顺利执行,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正面影响。

  四、备查文件

  1、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703民初1342号)]

  2、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19)苏0602民初3078号]

  特此公告。

  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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