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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7月0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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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承诺函》要求,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公募产品、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承诺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若在网下配售摇号抽签阶段被抽中,该配售对象所获配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6个月。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和PDF版(加盖公章)。

  (4)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组合、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

  除此之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传EXCEL版和PDF版(加盖公章)。

  (5)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要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供由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6)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原件。网下投资者需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描件、原件三个版本内容一致。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要求在2019年7月4日(T-4日)12:00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2019年7月3日(T-5日)至2019年7月4日(T-4日)12:00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021-54034208。

  五、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19年7月4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上交所签订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申购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2、初步询价时间为2019年7月5日(T-3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下载查阅《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通过此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否符合本公告“四、(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的相关要求。同时,网下投资者应于2019年7月4日(T-4日)12:00时前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4、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最低拟申购数量为80万股,超过8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申购数量不得超过160万股。

  投资者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独立、审慎、合规参与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次发行已聘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见证,并将对战略配售及网下发行过程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6、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19年7月4日(T-4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16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8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四、(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六、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

  1、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定价前,将会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先行审查参与网下报价投资者的报价资格,剔除不符合本公告中“四、(一)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需满足的条件”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2、确定有效报价及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的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进行剔除,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

  本次定价不高于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和养老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行价格。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根据《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如果投资者出现以下报价情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向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同一配售对象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3)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4)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5)委托他人报价;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0)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12)接受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3)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

  (14)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

  (15)获配后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及经纪佣金;

  (16)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17)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8)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七、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T日)的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参与网下申购时,网下投资者应在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须为初步询价时的有效拟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于2019年7月12日(T+2日)缴纳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应当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一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

  (二)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时间为2019年7月10日(T日)的9:30-11:30、13:00-15:00,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网上投资者2019年7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日均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0,000元以上(含)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新股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19年7月8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2019年7月10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19年7月10日(T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2019年7月12日(T+2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八、回拨机制

  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2019年7月10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50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在50倍以上但低于100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无限售期股票数量的8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计算;

  3、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19年7月11日(T+1日)在《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九、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机制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三类: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为A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RA;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为B类投资者,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B;

  (3)所有不属于A类、B类的网下投资者为C类投资者,C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RC;

  3、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RA≥RB≥RC。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向A类投资者进行配售,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向A类、B类投资者配售。如果A类、B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A类和B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B类投资者预设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投资者,即RA≥RB;

  (2)向A类和B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C类投资者配售,并确保A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C类,即RA≥RB≥RC;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4、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1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A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A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B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B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C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平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5、网下配售摇号抽签

  网下投资者在2019年7月12日(T+2日)缴款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对网下获配投资者进行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

  确定原则如下:

  (1)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最终获配户数(向上取整计算)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通过摇号抽签方式确定具体账户。本次摇号采用按获配对象配号的方法,按照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户数的数量进行配号,每一获配单位获配一个编号,并于2019年7月15日(T+3日)进行摇号抽签,最终摇出号码的总数为获配户数的10%(向上取整计算)。

  (3)未摇中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获配股票将可以在上市首日进行交易、开展其他业务。

  (4)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2019年7月16日(T+4日)刊登的《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本次网下配售摇号中签结果。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摇中的网下配售对象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十、网上和网下投资者缴款

  (一)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中签投资者应依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中签数量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资金账户在2019年7月12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按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以及本次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费率,于2019年7月12日(T+2日)16:00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和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应当于2019年7月12(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在缴纳新股认购资金时,应当全额缴纳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一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的网下发行专户。对未在T+2日16:00前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相应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网下配售对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确定新股认购数量。

  ■

  向下取整计算的新股认购数量少于中签获配数量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以及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证券业协会备案。

  十一、认购不足及弃购股份处理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其弃购数量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战略配售投资者以及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2019年7月16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不低于拟申购总量10%的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6)保荐机构母公司的相关子公司申万创新投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购的;

  (9)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本次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情形,即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在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发行人: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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