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合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3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年2月18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股份”或“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黄和宾、刘德全、何大喜、陈天培、林东明、陈俊平、黄爱平、高玮琳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届满”,因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该《一致行动协议》应于2019年6月27日到期。8名一致行动人中何大喜因退休、陈天培及陈俊平因个人原因、林东明因离职,在该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2019年6月27日,合诚股份收到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黄和宾、刘德全、黄爱平、高玮琳、康明旭、刘志勋、郭梅芬、沈志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人”)的通知,上述8名自然人股东于2019年6月27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一致行动人在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一、《一致行动协议》具体内容
(一) “一致行动”的目的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各方拟在公司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各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拟在董事会中采取“一致行动”,以巩固以甲方(指股东黄和宾先生)为首的八名一致行动人在公司的控制地位。
(二) “一致行动”的内容
2.1 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各方在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中行使下列职权时保持一致:
1) 共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 共同提案;
3)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共同投票表决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共同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8)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共同投票表决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对外投资事项;
11) 共同投票表决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12) 各方中任何一方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委托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如各方均不能参加股东大会会议时,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按本协议约定行使投票表决权;
13) 共同行使在股东大会中的其它职权。
2.2 各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中保持的“一致行动”,指各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在公司董事会行使各项职权时保持一致。
(三) “一致行动”的延伸
3.1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各方应当就本协议“一致行动”的内容进行充分商议,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或授权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人以各自的名义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3.2 在董事会召开前,各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应当就本协议“一致行动”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并各自或授权他人以各自名义按照形成的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做出相同的表决意见。
3.3 在内部商议时,若各方未能就本协议第二条列明之各项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同意最终应以甲方(指股东黄和宾先生)意见为准。
3.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各方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应以公司控制权稳定为前提,综合考虑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 承诺事项
协议各方承诺:
4.1 除合诚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没有直接、间接投资或控制与合诚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
4.2 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对于与公司之间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履行合法的内部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 “一致行动”的期限
本协议自2019年6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该协议。
二、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8名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合诚股份27.89%股份,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将使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构成发生变化。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合诚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合诚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603909 证券简称:合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24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构成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1年2月18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诚股份”或“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黄和宾、刘德全、何大喜、陈天培、林东明、陈俊平、黄爱平、高玮琳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届满”,因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该《一致行动协议》应于2019年6月27日到期。8名一致行动人中何大喜因退休、陈天培及陈俊平因个人原因、林东明因离职,在该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公司8名自然人股东黄和宾、刘德全、黄爱平、高玮琳、康明旭、刘志勋、郭梅芬、沈志献于2019年6月2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前,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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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权益变动后,一致行动人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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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使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构成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披露媒体披露了《合诚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合诚股份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投资者关注。
特此公告。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7日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诚股份
股票代码:60390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黄和宾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刘德全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何大喜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陈天培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林东明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陈俊平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黄爱平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八:高玮琳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期,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签署日期:2019年6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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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 黄和宾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2041966********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 刘德全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101131964********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 何大喜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2041954********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 陈天培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4261972********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五) 林东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2211972********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六) 陈俊平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21221969********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七) 黄爱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5231965********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八) 高玮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2041976********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2011年2月18日,8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同意自该协议生效后至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届满,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实现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8名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因《一致行动协议》而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外,无其它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无其它一致行动关系。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于8名一致行动人于2011年2月18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部分一致行动人不再续期所引起。
2011年2月18日,8名自然人股东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一致行动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届满”,因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在上交所上市,该《一致行动协议》应于2019年6月27日到期。8名一致行动人中何大喜因退休、陈天培及陈俊平因个人原因、林东明因离职,在该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述不再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9.83%。
二、 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或者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8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45,1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5%,具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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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2011年2月18日,8名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人应在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中保持一致行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中行使各项股东会/股东大会职权时保持一致,以实现对公司的共同控制。该《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届满”,即至2019年6月27日。该《一致行动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为8名一致行动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45,15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4.05%;合计质押股份数为13,96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3.62%。详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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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报告书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和宾刘德全何大喜
陈天培林东明陈俊平
黄爱平高玮琳
日期:2019年6月27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一)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电话:0592-2932989
传真:0592-2932984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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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和宾刘德全何大喜
陈天培林东明陈俊平
黄爱平高玮琳
日期:2019年6月27日
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合诚股份
股票代码:603909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康明旭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二:刘志勋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三:郭梅芬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四:沈志献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五:黄和宾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六:刘德全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七:黄爱平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八:高玮琳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股份变动性质: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签署日期:2019年6月27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不需要获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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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四) 康明旭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2211977********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2001年进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监理员、计量工程师、监理部经理助理、监理部副经理、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厦门合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湖南合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等职。持有公司股票1,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康明旭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五) 刘志勋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402111971********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1998年进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项目监理员、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机电事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公路事业部总经理、福州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持有公司股票86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7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志勋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六) 郭梅芬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6291978********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2000年进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经理助理、财务部副经理、监事等职务,现任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审计中心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福州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合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湖南合友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监事。持有公司股份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郭梅芬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七) 沈志献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21021977********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2004年进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人力资源主管、子公司综合部副经理、行政与人力资源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现任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厦门合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票9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8%。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沈志献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八) 黄和宾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2041966********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2000年进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合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怡鹭工程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持有公司股票10,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9%。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和宾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九) 刘德全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6101131964********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1995年进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福州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持有公司股票7,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1%。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刘德全先生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 黄爱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5231965********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1996年进入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财务部经理、董事等职务。现任合诚工程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厦门合诚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及厦门合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监事、福州合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及厦门合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持有公司股份3,4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黄爱平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 高玮琳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3502041976********
通讯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任职经历:2000至今就职于合诚股份,历任市场部专员、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副经理及经理、综合部经理。现任合诚股份董事会秘书、行政管理中心总经理。持有公司股票2,8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2%。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玮琳女士最近五年内未受到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情况。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任职企业基本情况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8名一致行动人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时,均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因《一致行动协议》而在该协议有效期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外,无其它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也无其它一致行动关系。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8名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6月2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二) 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或者减少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少公司股份的安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数量及股权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8名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普通股股份28,58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89%,具体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二、 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6月27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建立一致行动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保证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以及各方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在董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时亦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如其将所持有的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对外转让,应以公司控制权稳定为前提,综合考虑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事先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除合诚股份及其子公司外,没有直接、间接投资或控制与合诚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发生除正常业务以外的一切资金往来;对于与公司之间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履行合法的内部审批程序,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致行动协议》自2019年6月28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该协议。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为28,58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7.89%;合计质押股份数为10,13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89%。详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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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不涉及资金支付,不存在资金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第五节 后续计划
一、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者重大调整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届时需要进行资产、业务等方面的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上市公司资产和业务处置计划及与他人合资合作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具体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修改公司章程的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市公司现有员工的安排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针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进行调整的计划和安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合诚股份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调整的其他计划。
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资产完整不产生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合诚股份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业务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尊重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业务、财务和机构方面的独立性。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一)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未发生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间的重大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合诚股份及其关联方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合诚股份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也不存在与合诚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合诚股份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八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合诚股份股票的情况。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将以下备查文件呈交上市公司董事会备查:
(三)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五)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直系亲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六)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声明
(七) 财务顾问签署的声明及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核查意见
(八)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声明及关于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地点:厦门市湖里区枋钟路2368号1101-1104单元
电话:0592-2932989
传真:0592-293298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和宾刘德全黄爱平
高玮琳康明旭刘志勋
郭梅芬沈志献
日期:2019年6月27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财务顾问主办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7日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报告书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2019年6月27日
附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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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
黄和宾刘德全黄爱平
高玮琳康明旭刘志勋
郭梅芬沈志献
日期: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