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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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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50 证券简称:中国船舶 公告编号:临2019-047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仲裁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案所处仲裁阶段:本案件已和解结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澄西”)为被申请方之一;

  ●最终涉案金额:共计87.5万美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经挪威船东KCC Shipowning As(曾用命Torvald Klaveness Shipping AS,以下简称“船东”、“申请方”)、中船澄西、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87.5万美元。由于本案属于技术争议,仲裁结果较难预估,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已在往年将涉案金额247.5万美元全额计提为预计负债,故本案调解结果与预计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160万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约1,285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经2019年年度审计为准)。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中船澄西、贸易公司作为联合卖方与船东因一艘71900吨自卸船“Balto”轮(船体号为CX9702)的主机扭振减震器(TVD)是否存在缺陷而发生法律纠纷,船东作为申请方于2016年6月18日在伦敦启动仲裁程序,主张:该主机扭振减震器(TVD)存在缺陷,要求船厂承担质保责任,并赔偿因该缺陷而导致的检验、运输、更换TVD的损失和其他各项损失和费用等,共计约247.5万美元。

  关于本案件纠纷具体原因和仲裁提起过程,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0日披露《中国船舶关于公司部分子公司涉及仲裁和债权受偿的公告》(临2016-36),并在《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之“第五节、重要事项(十)”中及时进行了完整地披露。

  二、本次仲裁和解的内容

  2018年9月21日,船东提出希望双方尝试通过“调解程序”解决仲裁中的质保纠纷。经过双方协商,最终选定Adam Fenton QC作为居中协调的调解员,调解时间定于2019年4月25日。

  2019年5月31日,本案经调解,申请方、中船澄西和贸易公司签署和解协议,调解结果如下:

  1、中船澄西承担“Balto”轮扭振减震器(TVD)赔偿,金额76.1181万美元;

  2、中船澄西承担“Balto”轮(附带Balchen轮)其他质保赔偿,金额11.3819万美元;

  3、中船澄西无需承担本案产生的利息索赔。

  4、除“Balto”轮已产生的己方仲裁员费用,中船澄西无需承担其他法律费用索赔。

  至此本案和解结案,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87.5万美元。和解款于2019年6月6日支付完毕。

  三、本次仲裁结果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案通过调解结案,申请方、中船澄西和贸易公司三方协商一致,由中船澄西向本案申请方支付和解费用共计87.5万美元。由于本案属于技术争议,仲裁结果较难预估,出于谨慎性的考虑已在往年将涉案金额247.5万美元全额计提为预计负债,故本案调解结果与预计负债金额之间的差额160万美元,预计将增加公司2019年度利润总额约1,285万元人民币(最终金额以经2019年年度审计为准)。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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