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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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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02 证券简称:洪汇新材 公告编号:2019-035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解禁股东人数为3人,解禁数量为6,804万股,占公司

  股本总数的62.80 %。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9年7月1日(星期一)。

  一、本次解除限售前公司限售股份概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182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700万股,并于2016年6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8,1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800万股。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35万股于2017年10月1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由10,800万股变更为10,835万股;公司上市至今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导致总股本数量变化的事项,不存在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的情形。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835万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6921.0442万股,包括首发前限售股份6,804万股及首发后限售股份117.0442万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项洪伟、王丽华1、李燕昆2,上市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2原首发前限售股股东李川先生于2016年8月8日因病过世,其持有的洪汇新材567万股限售股过户至其继承人王丽华(李川先生的配偶)及李燕昆(李川先生的女儿)名下,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业务单号:402000009374),过户日期为2017年8月16日。上述股权过户后,王丽华、李燕昆分别持有洪汇新材首发前限售股283.5万股。王丽华和李燕昆为母女关系,系一致行动人,并将继续履行李川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项洪伟承诺: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本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2)公司原持股5%以上股东李川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如超过上述期限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并承诺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3)公司股东王丽华、李燕昆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承诺:

  1)本人通过继承直接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人民币普通股)283.50万股股份,不存在以其他任何方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首次公开公司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之前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3)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4)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5)如《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的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追加承诺。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公司发生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的,收盘价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及相关义务人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可以采取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关于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项洪伟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董事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公司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并已由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的减持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项洪伟减持意向

  1)本人作为洪汇新材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严格履行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前提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同时,减持不会对洪汇新材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②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若减持当年洪汇新材出现资本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则上一年度末总股本计算基数要相应进行调整。可供减持数量不可累积计算,当年度未减持的数量不可累积至下一年。

  ③减持方式

  在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洪汇新材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但如果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洪汇新材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洪汇新材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洪汇新材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做除权除息处理。在满足前述减持价格限制的前提下,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按照大宗交易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若本人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⑤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控股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公司原持股5%以上的股东李川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减持所持股份。

  2)减持股份的计划

  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满足的条件

  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减持数量

  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

  ③减持方式

  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等进行减持。

  ④减持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⑤其他事项

  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人应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3)王丽华和李燕昆于2017年7月28日出具的减持承诺:

  1)未来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不违背个人就股份锁定所作出的有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将根据自身经济的实际状况和洪汇新材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有计划地就所持股份进行减持。

  2)减持股份的计划:本人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部分洪汇新材股份,本人承诺所持股份的减持计划如下:

  ①减持满足的条件:自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就减持股份发布提示性公告之日,本人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承诺的各项义务;且在发布减持股份提示性公告前连续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高于发行价,其中,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减持提示性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②减持方式:本人所持洪汇新材股份将根据情况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本人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本人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人所持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洪汇新材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③减持价格: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洪汇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洪汇新材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④其他事项:本人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人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本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减持。本人将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减持前3个交易日将通过洪汇新材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本人承诺未来将严格按照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若本人违反本减持计划进行股份减持,减持收益将归洪汇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且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洪汇新材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而出具的承诺

  本人未生产、开发任何与洪汇新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洪汇新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参与投资任何与洪汇新材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本人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洪汇新材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洪汇新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洪汇新材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如洪汇新材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将不与洪汇新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与洪汇新材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则本人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洪汇新材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予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本人将对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按本承诺进行监督,并行使必要的权力,促使其遵守本承诺。本人保证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洪汇新材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在洪汇新材审议是否与本人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承诺,将按规定进行回避,不参与表决。如洪汇新材认定本人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洪汇新材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将在洪汇新材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及时转让或终止上述业务。如洪汇新材进一步提出受让请求,则本人无条件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予洪汇新材。

  本人将尽量减少与洪汇新材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洪汇新材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洪汇新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赔偿洪汇新材由于违反承诺致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

  本承诺对本人持续具有约束力,直至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洪汇新材的A股发行申请终止;或发行的股票终止上市(但因任何原因暂时停止买卖除外);本人不再是洪汇新材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资金占用而出具的承诺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洪汇新材资金的情况,本人也不存在通过控股其他企业、各类经济组织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洪汇新材资金的情况。

  本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占用洪汇新材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洪汇新材发生除正常业务外的一切资金往来。

  本人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洪汇新材章程等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洪汇新材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如违反本承诺,本人愿赔偿洪汇新材由于违反本承诺致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损害和支出。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补缴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对于发行人在上市前未依法足额缴纳的任何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果在任何时候有权机关要求发行人补缴,或者对发行人进行处罚,或者有关人员向发行人追索,项洪伟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支出及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

  (三)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为上述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股股东为项洪伟、王丽华、李燕昆共3名自然人。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锁定期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19年7月1日(星期一)。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6,80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2.80%。

  4、上述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中,项洪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其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

  5、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还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注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项洪伟作为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另外根据项洪伟作出的减持承诺,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在满足其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情形下,其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每年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股本的3%。因此,项洪伟本年度可减持股份总数为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即325.05万股。

  注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及王丽华和李燕昆作出的减持承诺,王丽华和李燕昆通过继承取得公司股份,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另外,王丽华和李燕昆在《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还承诺:上述股份继承办理完成后,本人将继续履行原李川先生所作出的“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等相关承诺。因李川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转让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数25%,因此,王丽华和李燕昆本年度可减持股份总数分别为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70.875万股。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认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洪汇新材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东兴证券对洪汇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洪汇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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