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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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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国美通讯 公告编号:临2019-27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金额:1,648.96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因本案件尚未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下称“联美智科”)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京0105民初 35620号案件的《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将诉讼涉及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泸州市壹捌壹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泸州壹捌壹玖”)

  被告:北京联美智科商业有限公司。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泸州壹捌壹玖的起诉理由

  根据泸州壹捌壹玖的起诉状,2017年12月,双方签署《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联美智科委托泸州壹捌壹玖设计符合其需求的产品,在产品符合满足批量投产要求后,联美智科委托其生产供货并向其下达采购订单。2017年12月12日,双方签署《商品订购单》(下称“《订购单》”),联美智科向原告订购手机30000部,涉及价款3,057万元。

  根据上述《框架协议》及《订购单》,自2018年4月4日至9月4日,原告泸州壹捌壹玖向被告联美智科累计履行了12906部手机的交付义务,联美智科向其支付相应货款合计9,863,410.50元。原告认为,《订购单》剩余17094部手机余款,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也没有履行提货义务;另外,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被告自原告处共计领取样机涉及价款522,747.00元,为被告垫付认证费用18,000.00元,模具费用454,800.00元,均未支付。

  (四)泸州壹捌壹玖的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联美智科立即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订购单》项下未支付尾款部分17094部手机的提货义务,并支付余欠货款13,064,089.50元(扣除预付款部分);

  2、请求被告承担逾期支付预付款违约金97,995.00元;

  3、请求被告承担逾期提货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2,331,939.89元(时间自2018年5月1日-2019年4月22日共357天);

  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提供的样机款522,747.00元;

  5、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其垫付的认证费18,000.00元、模具费454,800.00元;

  以上合计:16,489,571.39元。

  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上述案件将于2019年7月16日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

  三、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预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及公司财务报告为准。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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