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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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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76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仲裁通知、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仲裁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通知【(2019)深国仲受1278号-4】、仲裁申请书等涉诉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一: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二: 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肖行亦

  被申请人四: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国际仲裁院

  2、伸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编号分别为JK161818000011、 JK1618180000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并宣布前述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2)、裁决被申请人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77,943,962.49元,借款利息416,285.71元,并支付罚息550,966.38元,复利2,942,62元(系为暂计至20l9年2月22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根据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的约定计算至被申请人还清全部款项为止,并加倍支付未按裁决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义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裁决被申请人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肖行亦、被申请人四叶玉娟对被申请人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裁决申请人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被申请人承担, 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用、评估费用及本案仲裁费等。

  3、事实和理由

  2018年1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股份”)签订了编号为 SX161817001727的《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 (见证据1 , 以下简称“《授信合同》”), 约定原告向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提供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000.00万元整,授信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l8年12月26日止;在该《授信合同》项下单笔授信业务的期限、金额、利率、费率等约定以相应的单项业务合同、凭证为准。

  同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菱电子”)签订了编号为 BZ16l81700013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见证据2),约定申请人二索菱电子为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在 《授信合同》 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于《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内发生的全部债务, 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同日, 被申请人三肖行亦、被申请人四叶玉娟向申请人出具了编号为Bz1618l7000135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见证据3),约定就《授信合同》生效之日至该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签署的《授信合同》及依据该合同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项下的全部贷款(授信)本金及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被申请人三肖行亦、被申请人四叶玉娟为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向申请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该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展期到期)后满两年止,保证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整。

  2018年3月5日、2018年4月12日,申请人分别与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签署了编号为 JK16181800001l、 JK1618180000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见证据4、6,以下统称“《借款合同》”),分别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00万元整、2,800.00万元整,借款期限分别自2018年3 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 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5.655%,借款用途均为支付采购,结息方式均为按月结息, 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归还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4日、2019年4月11日;如借款到期(含提前到期),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不能按时还清借款,申请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借款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对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逾期支付的利息 (包括罚息) 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 借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前述《借款合同》签署后,申请人分别于2018年3月5日、2018年4月l2 日依约向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发放了借款5,000.00万元、2,800,00万元,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分别出具了借据号为 19211804000004001、l9211804000007001的《借款借据》(见证据5、7)。因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并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已到期的利息,且其经营情况恶化,出现重大法律诉讼及银行债务违约,触发《借款合同》第十一条违约事项第一项第11 点与第l2点的规定事项,已构成严重违约,故申请人依据《借款合同》之约定于2019年1月22日向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出具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见证据8),宣布编号为 JK1618180000l1、 JK161818000015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并要求索菱股份立即归还提前到期的债务。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已于2019年l月23日收到申请人出具的《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见证据 9 ),但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至今仍未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及支付其他应付款项的义务。截至2019年2月22日,被申请人索菱股份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77,943,962.49元,借款利息4l6,285.71元,罚息550,966.38元,复利2,942.62 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证据10)。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各被申请人签订的《授信合同》、《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以及被申请人出具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提供借款, 已完成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已到期的利息, 经营情况恶化,出现重大诉讼及银行债务违约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一索菱股份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向申请人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支付逾期期间的罚息及复利,若被告一索菱股份未按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上述义务, 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要求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且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二广东索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三肖行亦、被申请人四叶玉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深圳仲裁委员会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18)粤0304民初42789号】、《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18)粤0304执保6817号】。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肖行亦

  被申请人: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民事裁定书》

  上述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53,472.22元的财产 。申请人已出具保函担保,担保金额以50,053,472.22元为限。

  本院经审查认为, 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名下价值50,053,472.2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3、《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

  本院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査, 已作出(2018)粤0304民初42789号民事裁定, 并依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名下以下财产(具体详见附表)。查封、扣押、 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属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 由申请人承担。

  ■

  案件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关于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01)。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及进展事项

  ■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日前,公司收到部分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公司拟对该部分案件提起诉讼,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黄文均等12人劳动仲裁案,公司已起诉,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惠州市海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由广东索菱向惠州海顺电子支付货款合计144,857.8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44,857.88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另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于该案子尚未执行,故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其他相关诉讼、仲裁事项大多尚未开庭,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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