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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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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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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发行人与西北电网有限公司及陕西省电力公司规划评审中心的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三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三方共同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三方共同所有;三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注2:发行人与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双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注3:发行人与国网新疆电力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双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注4:发行人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双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注5:发行人与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三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三方共同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三方共同所有;三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注6:发行人与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江苏神马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以上所列各项专利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独占权、实施许可权、禁止实施权、诉请保护权、转让权、放弃权、标示权),可单独行使无需征求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的同意,且行使以上权利所得收益均由其自身享有;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仅享有上述独占权中的使用权,即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或专利方法的使用,其他权利均不享有。”

  注7:发行人与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检修分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三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三方共同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三方共同所有;三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注8:发行人与南通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双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双方共同所有;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注9:发行人与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华东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有关专利成果归属、使用及授权使用的主要规定如下:“三方可以单独实施专利,一方因单独实施专利而取得的收益归该方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许可他方实施专利,专利许可费由三方共同所有;经三方书面同意,可以向他方转让专利,专利转让费由三方共同所有;三方分别对各自在专利基础上开发的相关后续技术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由此获得的相关利益由开发后续技术一方单独享有”。

  (2)境外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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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发行人境外专利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之“专利文献信息公共服务”之“互联网公共服务资源”之“互联网专利检索系统链接”下各国官方专利网站索引进行验证。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一)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系神马控股,其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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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神马控股总资产33,418.90万元、净资产33,362.55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58.52万元(以上为母公司报表口径,数据经审计)。神马控股自成立以来,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其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公司控股股东神马控股除控股本公司外,尚持有神马工程75%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除通过神马控股控制本公司及神马工程,未控制其他企业。

  神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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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8年12月31日,神马工程总资产559.76万元、净资产-88.94万元;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879.78万元(数据经审计)。

  神马控股及其控制的企业神马工程目前无实际经营,2018年神马控股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258.52万元(母公司报表,经审计);神马工程的营业收入为0万元,净利润为-879.78万元(经审计)。目前神马控股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电气设备安装、企业管理及咨询,神马工程的经营范围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规划,与发行人经营范围不同。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发行人与神马控股及神马控股控制的单位经营范围不同,未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发行人与神马控股及神马控股控制的单位不存在同业竞争。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除控制神马控股及神马控股控制的企业外,未控制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今后因同业竞争损害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神马控股与实际控制人马斌、陈小琴已经分别出具《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在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均未以任何方式生产、开发任何与神马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神马电力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神马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神马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神马电力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神马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神马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将立即通知神马电力,将该业务机会让予神马电力,并按照神马电力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如神马电力认为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从事了对神马电力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神马电力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神马电力。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并不可变更或撤销,至本公司/本人不再为神马电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终止。如因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神马电力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经常性关联交易如下: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南通世睿销售商品。销售价格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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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南通世睿采购商品。采购价格由双方依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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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为满足日常经营的正常需求,充分发挥公司及关联公司的比较优势以及各自拥有的资源和资质,提升经营效率而形成,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金额很小,占当期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比例均未超过0.1%。公司将采取额度控制等措施,控制关联交易规模,避免关联交易的扩大。

  报告期内,公司每年召开股东大会对公司各年度的关联交易规模进行了审议和确认,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四)偶发性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偶发性关联交易包括:

  1、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存在实际控制人为发行人贷款进行担保的行为,除本招股意向书“第十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二、重大合同”部分所述的正在履行的关联担保外,报告期内其余关联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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