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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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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59 证券简称:*ST升达 公告编号:2019-070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升达林业”)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103),披露了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诉升达林业、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3月6日,原告新华信托与升达林业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9,500万元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9日止,年利息8.35%,原告按约定发放全部贷款。2018年3月6日,为确保收回上述贷款本息,原告与被告升达集团(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因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新华信托提起诉讼,请求:1、升达林业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50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诉请判令升达林业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费用;3、判令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经审理,根据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18民初8号】,一审裁决:一、升达林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华信托借款本金9,500万元,截止至2018年7月10日的利息2,423,820元,从2018年7月11日起按未还清借款本金按照年利率8.35%的1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升达林业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新华信托支付的律师费114万元;三、升达集团对升达林业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新华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34,83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39,839元,由新华信托承担899元,升达林业、升达集团共同承担538,940元。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238号】,现裁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60元,由升达林业负担。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新华信托诉升达林业、升达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判决生效,正在执行中,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目前影响金额无法准确判断,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未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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