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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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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3 证券简称:顺钠股份 编号:2019-037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的判决,于2019年6月2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民事上诉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本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71)、《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6)。

  公司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7日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民事判决,特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本案律师转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要求公司在收到通知的七日内缴纳上诉费用。

  二、公司提交《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2号迈科中心43层。

  法定代表人:姜晴和

  原审被告: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汇金国际大厦1幢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陈环

  原审被告:陈环,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孔雀蓝轩10幢1单元501室。

  原审被告:宗蓓蕾,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下张家村坝上42号。

  原审第三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闫桂军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上诉理由:

  1、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发回重审。

  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案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不应当适用有关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的24%作为认定标准。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0102民初47156号】认为《信托贷款合同》中对于利息、罚息、复利的给付方式与计算标准均有明确约定,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亦未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故在浙江翰晟公司违约不能履行还款责任的情况下,对于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公司作为浙江翰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的担保人,并作为上市公众公司,公司尊重法律、敬畏规则,但对于判决中所涉及的利息、罚息、复利的给付方式与计算标准提出异议。

  公司认为,该案作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应按照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的市场利率确定利息、罚息、复利支付标准,而不应当适用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24%作为认定标准。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委托律师进行上诉。

  2、本次诉讼案件二审尚未正式开庭审理。该笔借款在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已计入短期借款作为债务列示,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较大不利影响,但可能会增加公司资金压力。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诉讼费交款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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