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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东方财务公司增资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091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现将《问询函》全文公告如下:
“2019年6月17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方集团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拟向控股股东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务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合计10亿元。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一、公告显示,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方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并未对东方财务公司进行增资。公司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及东方粮油合计持股比例为47.50%。请补充披露:(1)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未同比例增资的原因;(2)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并结合公司负债情况,说明公司向参股公司增资10亿元的必要性,以及本次增资对公司现金流、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具体影响。
二、公司2018年年报显示,报告期期末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存款余额18.26亿元,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发生短期借款12.65亿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5,000万元。请补充披露:(1)公司2018年在东方财务公司的日均存款和借款金额,并说明公司在其整体规模中的相应占比;(2)公司在东方财务公司的存款是否存在潜在的合同安排,以及是否存在潜在的限制性用途;(3)公司将大额资金存放在东方财务公司同时承担大额负债的主要考虑。
请你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19年6月26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尽快就《问询函》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