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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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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保千 公告编号:2019-048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273,389,900元(不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股份”)在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向庄敏、陈海昌、庄明、蒋俊杰(以下总称“重组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千里电子”)股权。因重组方违背承诺向中达股份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导致中达股份向重组方多发行了12,895.75万股,即多支付了273,389,900元的对价。因此,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重组方,请求判令注销原中达股份向重组方多发行的股份。2017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7)粤03民初2381号。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披露的《关于起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7-096)

  2019年4月,公司从追偿的实际可操作性方面考虑,向深圳中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重组方向公司赔偿原中达股份多向其支付的对价273,389,900元。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27)

  二、诉讼最新进展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初2381号,判决如下:

  1、重组方赔偿公司损失273,389,900元;

  2、重组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则应按照《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主要由重组方负担;公告费全部由重组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

  三、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判决有利于公司向重组方进行追偿,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未知重组方是否会上诉,判决尚未最终生效。若上述判决生效,公司将积极申请执行上述给付义务。

  四、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累计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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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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