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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1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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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2019-040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元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9年5月15日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1)刊登于2019 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8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36,56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1,828,000元。

  三、 相关日期

  ■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煤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巨圣投资有限公司、管亚平、耿卫东、芮国洪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公室

  联系部门:证券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9869117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证券代码:603012      证券简称:创力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9-041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公司流动资产的使用效率,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延期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经过审议,同意继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业务品种为流动资金借款、贸易融资、贴现、银票、保函等业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壹亿玖仟万元整,同时同意继续以本公司名下产权证编号沪房地青字(2012)第000849号位于青浦区重固镇崧复路1568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原最高额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合同编号:ZD9819201400000009,现同意将原最高额抵押担保债务履行期限延期至2024年6月5日,并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变更合同》,合同编号:ZD9819201400000009-1,在债权确定期间内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大写):壹亿元整为限。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上述授信额度范围内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延期的公告》,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次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继续为浦发银行贷款等业务提供抵押担保能够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促进公司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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