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及收益分配有关事项调整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收取时间为2019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17:00止,计票时间为2019年6月19日,本次计票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在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见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5月21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927,110,607.29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780,693,289.30份,占本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4.21%。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共计780,693,289.30份,表决结果为:780,693,289.30份基金份额同意,0份基金份额反对,0份基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占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对应的基金份额的100%。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万元,律师费2万元,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6月1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及收益分配有关事项调整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手续。
三、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一)调整后基金费率及收益分配原则的执行
调整后的基金费率将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次日即2019年6月20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执行调整后的基金费率及收益分配原则。
(二)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经与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了修改,调整了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及收益分配原则。具体修改如下:
1.调整管理费率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如下:
原为:“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调整托管费率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如下:
原为:“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3.调整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中“(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项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如下:
原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修改为:“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4.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中“(三)收益分配原则”项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如下:
原为:“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60%;”
修改为:“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5.调整赎回费率
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中“(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项下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如下:
原为:“(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其它法律文件中涉及管理费率、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赎回费率以及收益分配原则的,将根据上述修改一并调整。
上述修改内容自2019年6月19日起正式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已登载在公司网站(www.ydamc.com)。基金管理人将于下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时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四、 备查文件
1、《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0日
公 证 书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1563号
申请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塔22楼2201,法定代表人马晓燕。
委托代理人:万千卉,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4198506140023。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2019年5月16日委托万千卉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及收益分配有关事项调整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查,申请人为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费率及收益分配有关事项调整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2019年5月16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www.ydamc.com)发布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2019年5月21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5月20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www.ydamc.com)发布了《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及《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9年6月19日上午10时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梁鑫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五层第五会客室现场监督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李景梅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主持人万千卉主持,会议程序包括出席人签到、申请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等。而后,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万千卉(作为监票人)、马若璞(作为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李景梅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万千卉现场制作了《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万千卉、马若璞、李景梅、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梁鑫、见证律师张晓旭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随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会议于10时40分许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计有927,110,607.29份,出席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总计持有780,693,289.3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84.21%,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80,693,289.3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表决程序及过程符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英大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统计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 原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